「冻结 4 万美元,涉案销售不足 500 美元」:联邦巡回法院 Jacki Easlick v. AccEncyc(No. 2024-1538,2026年8月14日)维持驳回临时禁令——67 名被告中唯一应诉的中国卖家如何打赢 Schedule A 实体战
2026年8月14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在 Jacki Easlick, LLC v. CJ Emerald(Nos. 2024-1538、2024-1826,非判例性判决)中,维持了宾夕法尼亚州西区联邦地区法院驳回原告临时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动议的裁定。这份判决表面上只是一起外观设计专利的普通侵权之争,但它的真正分量在于被上诉人的身份——AccEncyc US,一家在亚马逊开店的中国公司,是本案 67 名被告中唯一一家全程应诉、并一路打到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中国卖家。而它赢了。
对于长期被 Schedule A 集团诉讼困扰的中国跨境电商而言,这是迄今为止最值得逐字研读的一份上诉审判决:它第一次让上诉法院在实体层面审查了一起典型 Schedule A 案件的证据基础,并且明确指出——当日签发的 ex parte 临时限制令(TRO),并不能约束法院其后对临时禁令的独立审查。
案件背景:67 名被告、当日冻结、以及一个不肯和解的被告
原告 Jacki Easlick, LLC 及 JE Corporate LLC(合称"Easlick")持有 美国外观设计专利 D695,526("D'526 专利"),保护其 TOTE HANGER® 品牌手袋挂钩的装饰性外观——一种可挂在衣柜横杆上的双钩式手袋挂钩。
2023年11月20日,Easlick 在宾夕法尼亚州西区联邦地区法院(案号 No. 2:23-cv-02000-WSS,主审法官 William S. Stickman IV)以一份起诉状同时起诉了 67 家网络卖家,指控其销售的手袋挂钩侵犯 D'526 专利。起诉当日,原告即提出单方(ex parte)动议,请求法院签发:(1)临时限制令;(2)冻结资产及商户店铺的命令;(3)要求被告说明为何不应签发临时禁令的命令;(4)授权加速证据开示的命令。
法院当天即批准了针对全部被告的 ex parte 临时限制令。
这正是 Schedule A 诉讼的标准剧本。正如本案法庭之友意见书所描述的:"本案是典型的'Schedule A'案件,原告将大量彼此无关的网络商户合并在一份侵权起诉状中",并且如同"典型的 Schedule A 原告"一样,Easlick 在"被上诉人得到通知或有机会质疑原告主张之前"就取得了单方临时限制令。
其中一个关键数字揭示了这类诉讼的杠杆效应:据公开报道,该 TRO 冻结了 AccEncyc 亚马逊账户中超过 4 万美元的资金,而 AccEncyc 主张其涉案产品的销售总额不足 500 美元。冻结金额与涉案销售额之间存在约 80 倍的落差——这正是绝大多数中国卖家选择在 TRO 阶段迅速和解的根本原因。
本案中,除 AccEncyc 之外的其余被告"或签署同意令,或面临缺席判决"。只有 AccEncyc 坚持应诉。地区法院随后驳回了针对 AccEncyc 的临时禁令动议,认定原告既未证明胜诉可能性,也未证明不可弥补的损害(Jacki Easlick I, 2024 WL 310125)。原告提出复议动议,亦被驳回(Jacki Easlick II, 2024 WL 1657843)。原告就两项裁定提起上诉。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合议庭由 Dyk、Schall、Prost 三位法官组成,Prost 法官主笔。案件于 2026年3月9日言词辩论,8月14日作出判决:维持原裁定。
争点一:外观设计侵权中,法院"挑差异"到底违不违法
Easlick 的核心上诉理由是:地区法院不当地聚焦于个别设计细节,而没有评估两项设计的"整体视觉印象"。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不予采纳,并系统重申了外观设计侵权分析的两步法:先解释权利要求以确定其含义与范围,再将正确解释后的权利要求与被控设计进行比对(Range of Motion Prods., LLC v. Armaid Co., 166 F.4th 981, 988 (Fed. Cir. 2026))。外观设计侵权是事实问题,专利权人须以优势证据证明。
关键在于第一步的"功能性扣除"。判决援引 OddzOn Prods., Inc. v. Just Toys, Inc., 122 F.3d 1396, 1405 (Fed. Cir. 1997) 指出:"外观设计专利只保护该设计新颖的、装饰性的特征";当设计同时包含功能性与非功能性要素时,"必须解释权利要求范围,以识别出该设计中的非功能性方面"。
地区法院正是这样做的。它认定 TOTE HANGER 的双钩结构与垂直构型属于功能性要素,应"排除在所主张设计的范围之外";受保护的装饰性特征则包括"挂钩的形状、上钩钩尖的外翻、上下钩之间 90 度的偏置,以及每个钩端的球体"。
随后,地区法院适用 Gorham Co. v. White, 81 U.S. 511, 528 (1871) 确立、并经 Egyptian Goddess, Inc. v. Swisa, Inc., 543 F.3d 665 (Fed. Cir. 2008)(全院判决)重申的"普通观察者"标准,结论是两者"并非实质相同"。地区法院指出,"最明显的差异在于两款手袋挂钩的中段"——TOTE HANGER 是"螺旋状(corkscrew-like)的中段",而被控产品是"横向弯折的中段";此外下钩形状与钩端收尾方式亦有不同。地区法院甚至写道:"即便将 TOTE HANGER 与被控产品的图片随机打乱,普通观察者只要看一眼两款挂钩的中段,就能迅速将其复原归位。"
上诉法院认为这一分析并无法律错误:"指出区别性特征——正如地区法院在本案中所做的——并非法律错误。而且很难想象法院能够在不指出这些特征的情况下合理地完成这项分析。"(并援引 Int'l Seaway Trading Corp. v. Walgreens Corp., 589 F.3d 1233, 1243 (Fed. Cir. 2009):所要求的整体比对"是一种将两项设计之间显著差异纳入考量的比对"。)
关于原告"地区法院未考虑现有技术"的主张,法院同样驳回:依 Ethicon Endo-Surgery Inc. v. Covidien, Inc., 796 F.3d 1312, 1337 (Fed. Cir. 2015),"只有在所主张设计与被控设计并非显著不同(not plainly dissimilar)时,将两者与现有技术比对才有意义"。何况地区法院在复议裁定中已说明,即便进行现有技术分析也不会改变结论。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与该院 2026年8月11日拒绝全院复审的 Range of Motion v. Armaid 一案形成呼应:"显著不同"这一门槛正在持续压缩美国外观设计专利的实际保护范围——这对中国被告是利好,对中国权利人则是警示。
争点二:"不可弥补的损害"不能靠模板化陈述堆出来
这是本案对中国被告最具实战价值的部分。
依 Apple Inc. v. Samsung Elecs. Co., 695 F.3d 1370, 1374 (Fed. Cir. 2012),原告必须证明"若无禁令,其将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且"所称损害与所称侵权之间存在足够强的因果联系"。而依 Apple, Inc. v. Samsung Elecs. Co., 678 F.3d 1314, 1325 (Fed. Cir. 2012),"结论性陈述与理论性论证"不足以证明不可弥补的损害。
Easlick 提出三项理由,全部失败:
其一,"地区法院既然签发了 TRO,就应保持一致"。 上诉法院明确否定:"针对 67 名被告签发单方临时限制令的决定,并不约束地区法院对临时禁令动议所作的独立分析。" 这一句是本案最重要的规则表述——它把 TRO 与 PI 在证明标准上彻底切割开。
其二,"被告未在答辩状中就不可弥补的损害进行抗辩"。 法院指出,原告未能引用任何法律支持,"事实上它也无法引用,因为——无论 AccEncyc 是否就该问题作出回应——证明不可弥补损害的举证责任在 Jacki Easlick 一方"(援引 Altana Pharma AG v. Teva Pharms. USA, Inc., 566 F.3d 999, 1010 (Fed. Cir. 2009))。
其三,"所提交证据已足够"。 原告提交的是 Jacklyn Easlick 女士与 Stanley Ference 先生的两份声明,分别就各类损害以及"境外假冒公司的运作方式概述"作证。地区法院认定,关于"利润、客户关系、品牌价值、商誉与质量声誉"所受损害的主张"不过是结论性和理论性的";关于客户混淆、市场流失、竞争与价格侵蚀的主张,原告"就每一项均未提供证据"。上诉法院表示同意:"仅仅援引承认各类损害存在的判例,再辅以这些损害正在发生的结论性陈述,不足以完成相应的举证责任。"
争点三:法院刻意绕开了 Schedule A 本身
本案在美国知识产权学界备受关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被视为对 Schedule A 大规模被告诉讼模式的一次罕见上诉审检验。四位知识产权学者——Sarah Fackrell、Eric Goldman、Elizabeth Rosenblatt 与 Saurabh Vishnubhakat——由斯坦福法学院知识产权诊所代理,提交了支持维持原裁定的法庭之友意见书,并敦促法院正面处理这一大规模网络执法机制。
然而,判决在脚注 1 中只留下一句话:"我们收到了若干法律教授提交的法庭之友意见书,主张所谓'Schedule A'案件在法律上是允许的。'Schedule A'做法是否适当的问题不在我们的审理范围之内。"
换言之,Schedule A 模式的合法性问题仍然悬而未决。上诉法院选择了一条最窄的路径:不碰程序机制,只审证据是否成立。这既是克制,也意味着中国卖家在可预见的未来仍将面对同一套诉讼机器——差别只在于,现在他们手上多了一份可以援引的实体判决。
争点四:复议动议为何注定失败
法院同时维持了对复议动议的驳回。依第三巡回法院法理,复议动议的目的是"纠正明显的法律或事实错误,或提出新发现的证据",法院仅在"特别情形"下才予准许。
Easlick 试图提交"新"证据——涉案实物挂钩以及 Easlick 女士关于不可弥补损害的证言。地区法院指出,"没有任何理由说明为何原告不能"在提出临时禁令动议之前或听证之前提供这些实物证据或证言。判决援引 Blystone v. Horn, 664 F.3d 397, 415 (3d Cir. 2011):"就复议目的而言,新证据并非指当事人在不利裁决后才提交给法院的证据;此处的新证据是指当事人此前无法提交、因为该证据此前不可获得的证据。"
对中国企业的启示
1. TRO 不等于案件定性——"当日冻结"之后仍有实体反击窗口。 本案确立的最有力表述是:签发 ex parte TRO 的决定"并不约束地区法院对临时禁令动议所作的独立分析"。绝大多数中国卖家在收到 TRO 与资产冻结通知后立即和解,实际上放弃了一个举证责任完全在原告一方、且原告经常无法完成的程序阶段。在决定和解之前,务必先评估原告的 PI 证据强度。
2. 主攻"不可弥补的损害",往往比主攻侵权更高效。 Schedule A 原告为了同时起诉数十上百名被告,其损害证据几乎必然是模板化的——同一份声明套用于所有被告,缺乏针对具体被告的销售数据、混淆证据或价格侵蚀证据。本案地区法院与上诉法院都认定这类证据"结论性和理论性"。被告应当系统性地要求原告就"本被告"而非"境外假冒者整体"举证。
3. 用"冻结金额 vs. 实际销售额"的失衡构建抗辩叙事。 AccEncyc 涉案销售不足 500 美元,却被冻结逾 4 万美元。这一比例不仅在利益衡量(balance of hardships)环节具有说服力,也应在要求缩减或解除资产冻结的动议中被量化呈现。中国卖家应第一时间从平台调取涉案 ASIN/SKU 的精确销售流水,而非笼统的账户余额。
4. 外观设计被诉时,第一步是做"功能性扣除"。 本案胜负的起点,是地区法院把双钩结构与垂直构型认定为功能性要素并排除出保护范围。中国卖家在收到外观设计侵权指控时,应立即组织技术与法律团队逐一拆解涉案专利图中哪些线条是功能所决定的——保护范围被扣除得越多,"显著不同"的抗辩就越容易成立。
5. 应诉的经济账,需要重新计算。 长期以来,中国卖家的默认策略是"和解成本低于应诉成本"。但 AccEncyc 的路径显示:在原告证据薄弱、且被冻结金额远超实际销售额的案件中,应诉不仅可能全胜,还能形成对该原告后续批量诉讼的震慑。建议企业建立分级响应机制:对涉案销售额小、冻结额大、原告证据模板化的案件,优先考虑抗辩而非和解。
案件展望
需要清醒认识的是,本判决为非判例性(nonprecedential)判决,不具有约束先例效力,且法院明确回避了 Schedule A 模式本身的适当性问题。因此它不会终结 Schedule A 诉讼浪潮。
但它的说服价值不容低估。在数量庞大的 Schedule A 案件中,被告方现在可以向地区法院指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已经确认,ex parte TRO 不为其后的 PI 分析背书,模板化的损害声明不能满足举证责任,而外观设计的"显著不同"门槛正在收紧。结合 2026年8月11日 Range of Motion v. Armaid 全院复审被拒所巩固的功能性扣除路径,美国外观设计专利在网络执法场景中的杠杆正在被系统性削弱。
与此同时,Schedule A 模式的核心程序争议——不当合并(misjoinder)、择地诉讼、单方资产冻结的比例性——仍在各地区法院积累分歧。四位学者的法庭之友意见书虽未获回应,却已把问题清晰地摆上了台面。真正具有判例效力的裁决,或许要等到下一起案件。
格知律师事务所将持续跟踪 Schedule A 集团诉讼、外观设计专利执法与跨境电商合规的最新进展。如您的企业收到 TRO、资产冻结通知或 Schedule A 起诉状,请在和解前先行评估原告的证据基础——本案证明,那份基础未必经得起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