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驳回ASSA ABLOY对生物识别专利的IPR挑战:CPC Patent Technologies案——"模糊迂回"的无效请愿书不获宽贷
2026年7月15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在 ASSA ABLOY AB v. CPC Patent Technologies Pty Ltd.(案号 25-1078)中作出判决,维持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PTAB)的最终书面决定:全球锁具与门禁巨头亚萨合莱(ASSA ABLOY)及其关联公司未能证明 CPC Patent Technologies 两项生物识别门禁专利的被挑战权利要求无效。法院在判决中发出明确警告——IPR请愿人"不得依赖模糊、笼统、迂回的请愿书,事后又指责委员会未能理解请愿书的真实含义"。对于在美国频繁作为IPR请愿人或专利权人出现的中国科技企业而言,本案是一堂关于程序纪律的实务课。
案件背景
CPC Patent Technologies 拥有美国专利第 9,665,705 号和第 9,269,208 号,两项专利共享同一说明书,涉及通过生物识别认证控制锁具开启的门禁系统:用户向传感器提供指纹等生物识别信号(biometric signal),系统将其与授权签名数据库比对后决定是否放行。专利还描述了一个独立的"注册"(enrollment)流程——管理员通过输入一串长短不一的按压序列(说明书中形象地称为"嘀、嘀、嘀、嗒"模式)来授权新用户。
ASSA ABLOY 及其关联公司(包括 HID Global、ASSA ABLOY Global Solutions 和 Master Lock)针对这两项专利提起了三件多方复审(IPR)请愿,均主张同一显而易见性组合:Bianco 结合 Mathiassen。PTAB 对三件请愿全部立案。值得注意的是,苹果公司此前曾针对同批专利另行提起IPR,部分权利要求被认定无效并经上诉维持,但其余权利要求存活至今——这也是 CPC 得以继续对行业主张权利的基础。
"生物识别信号"的解释之争:说明书才是锚点
PTAB 最初将"生物识别信号"解释为包含功能性要素;经局长复审(Director Review)撤销并发回后,委员会将解释修改为"身体或行为上的生物识别属性",同时拒绝了 ASSA 提出的"生物识别传感器的输入与输出"这一替代方案——该方案宽泛到会将任何类型的输入都纳入其中。在修改后的解释下,委员会再次认定被挑战权利要求未被证明不可专利。
上诉中,ASSA 主张委员会的解释不当地排除了专利中唯一披露的注册实施例,因为管理员的按压序列无需任何生物识别读取即可输入。CAFC 对权利要求解释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后支持了委员会:权利要求语言将注册阶段使用的"生物识别信号"回溯连接至此前定义的、由传感器接收并与数据库比对的同一信号;而且管理员的手指按压本身仍是传感器读取的生物识别属性。法院指出,ASSA"没有提供任何有说服力的理由,说明为何生物识别传感器读取指纹的能力在注册过程中实际上被关闭"。
IPR请愿书的"特定性"要求:迟到的理由不被受理
ASSA 的第二项主张是委员会从未处理其"Bianco 单独即可披露或使注册限定显而易见"的理论。CAFC 审查请愿书原文后认定:ASSA 在请愿书中明确依赖 Mathiassen 来满足"将按压输入映射为指令"这一步骤,从未将 Bianco 单独作为独立理由提出。法院强调,IPR 请愿人必须在初始请愿书中"以特定性(with particularity)"指明支持每项权利要求挑战的证据;ASSA 直到局长复审后的补充书状中才首次提出 Bianco 单独理论,依据既有判例属于逾期提出的新显而易见性理由,不予受理。
对中国企业的启示
第一,IPR请愿书必须一次写透,别给自己留"事后解释"的余地。本案确认:立案后的补充书状、甚至局长复审程序,都不是补充新无效理由的机会。中国企业作为请愿人挑战美国专利时,应在提交前把每一条无效组合、每一项权利要求的证据映射写到"特定性"标准,宁可多列备用理由,也不要指望事后补救。
第二,权利要求解释以说明书为锚。委员会和法院均从说明书的整体逻辑出发解释"生物识别信号"。中国企业撰写美国专利申请时,说明书中术语使用的一致性会在多年后的无效程序中决定专利存亡;作为无效挑战方,则应避免提出脱离说明书语境的宽泛解释。
第三,局长复审是把双刃剑。本案中局长复审确实撤销了委员会最初的解释,但发回后请愿人依然败诉,且试图借机引入新理由被认定逾期。把局长复审当作"第二次咬苹果"的机会并不现实。
第四,作为专利权人时,程序纪律同样是武器。CPC 正是抓住请愿书未提出 Bianco 单独理由这一点成功守住专利。中国企业在美国持有专利遭遇IPR时,应逐句审查请愿书,凡请愿书未"以特定性"提出的理由,坚决主张程序排除。
第五,智能门锁、生物识别行业需关注CPC的执法动向。CPC 曾诉苹果,此番又与亚萨合莱交手且专利再度存活。对出口智能锁具、指纹模组、门禁系统的中国厂商而言,该专利族的许可与诉讼风险值得纳入FTO(自由实施)排查。
结语
本判决虽为非先例性(nonprecedential)判决,但它与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近年一系列判决一脉相承:IPR是请愿人"一次性亮出全部底牌"的程序,而非可以边打边补的消耗战。无论中国企业站在攻方还是守方,理解并利用这一程序刚性,往往比实体技术争辩更能左右胜负。
本文基于联邦巡回上诉法院2026年7月15日公开判决(案号25-1078)及公开报道整理,不构成法律意见。如您的企业面临美国专利无效或侵权争议,欢迎联系格知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