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ersata v. Ford(CAFC 24-1140,2026年5月22日先例性裁定):DTSA / MUTSA "不当得利"赔偿不因许可历史消失——$82.26M合同赔偿复活+$22.4M商业秘密发回重审,中资软件/车联网企业五条立即合规动作
2026年5月22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在Versata Software, LLC v. Ford Motor Co.(Case No. 24-1140)先例性裁定中,复活了密歇根东区法院2022年陪审团裁定的$82,260,000合同违约赔偿,并撤销地区法院将$22,386,000商业秘密侵占赔偿"清零"的JMOL(法律事项判决,judgment as a matter of law)裁定,将商业秘密损害赔偿部分发回密歇根东区重新审理。本案不仅一次性恢复$82.26M(约5.9亿元人民币)合同赔偿,更在联邦商业秘密保护法(DTSA, 18 U.S.C. § 1836)与密歇根州统一商业秘密法(MUTSA)下确立了一条关键规则:商业秘密权利人即便此前曾经"愿意许可"被告,也不因此丧失其依据§1836(b)(3)(B)主张被告"不当得利"损害(unjust enrichment damages)的法定权利。主审为Judge Todd M. Hughes。这一裁定对在美跨境软件许可、汽车电子、SaaS与车联网行业的中资企业具有极强的现实指导意义。
一、案件背景:从1998年许可,到$104.6M陪审团裁决,再到地区法院"几乎归零"
原告Versata Software, LLC(前身为Trilogy Software,总部得克萨斯州奥斯汀)自1998年起开始向被告Ford Motor Company(密歇根州迪尔伯恩)许可其车辆配置软件,核心产品为ACM(Automotive Configuration Management)"汽车配置管理"软件,使福特工程师和市场团队能在全球范围内对车型规格进行"实时同步更新"。
双方于2004年签署Master Subscription and Services Agreement (MSSA) 主订阅与服务协议。2014年前后,双方续约谈判破裂,福特停止支付每年数百万美元的许可费,转而部署其内部研发的同类配置软件——而该内部软件正是福特工程师在仍持有Versata许可期间开发完成的。
福特先发制人,于密歇根东区法院提起确认之诉(declaratory judgment),主张其既未侵犯Versata专利,也未侵占其商业秘密。Versata反诉,依据DTSA与MUTSA主张三项"相互关联的组合商业秘密"(three interdependent combination trade secrets)被侵占,并依MSSA主张合同违约。
2022年,密歇根东区联邦法院陪审团认定福特对全部三项ACM组合商业秘密构成侵占,且违反了许可合同,判予Versata:$82,260,000合同违约赔偿;$22,386,000商业秘密侵占赔偿;合计$104,646,000(约7.6亿元人民币)。
2023年,主审地区法官Matthew F. Leitman批准福特的JMOL动议,将商业秘密赔偿清零(理由是Versata未能就福特"独立开发所需时间"提出充分证据,故无法计算合理特许权使用费),同时将合同违约赔偿降至$3(象征性赔偿),理由是陪审团对许可费率的计算证据不足。
2026年5月22日,CAFC三人合议庭以先例性意见全面推翻地区法院的JMOL,恢复$82.26M合同赔偿,发回重审商业秘密损害赔偿,并就两个核心法律问题给出明确答案。
二、CAFC的核心法律分析:两大法律问题,一次性厘清
(一)合同违约赔偿:陪审团基于专家证人许可费率证据,已达到"reasonable certainty"门槛
CAFC认定,Versata损害赔偿专家根据双方既有MSSA许可费率及福特对Versata软件持续使用的范围与时间进行的损害计算,已经达到密歇根州法下"reasonable certainty"(合理确定性)证据标准。地区法官以"证据不足"为由将陪审团认定的$82,260,000直接降至$3,超出了JMOL应有的范围——JMOL仅在"任何合理陪审员都无法达成该裁决"时方可批准。
(二)商业秘密损害赔偿:"许可历史" ≠ 放弃"不当得利"索赔
地区法院的核心错误在于:因Versata在过去曾自愿许可同一软件并能计算合理特许权使用费,故推定Versata只能选择"实际损失(actual loss)"或"合理特许权使用费(reasonable royalty)"两条救济路径,不得另行主张"不当得利"赔偿。
CAFC明确否定该推定。DTSA第18 U.S.C. § 1836(b)(3)(B)法定文本为受害人提供了三种相互独立、可以叠加(仅以避免重复救济为限)的赔偿选项:(I) 实际损失(damages for actual loss);(II) 被告不当得利(unjust enrichment)——只要该部分未被实际损失计算所覆盖;替代性选项:合理特许权使用费(reasonable royalty)。
MUTSA在MCL § 445.1904中提供了平行表述。CAFC强调,法定文本明确将"不当得利"作为法定权利(statutory right)——权利人可在三类救济中自由选择,且许可历史并不构成弃权。
(三)"组合商业秘密"的认定门槛
CAFC同时拒绝了福特"被告必须对每一组合元素具备具体认知(specific knowledge of each combination element)"的辩点。就MUTSA而言,对"组合商业秘密"整体的不当获取、使用或披露已足够构成侵占,无需逐项证明被告意识到每一子元素均属秘密。这一点对中资软件、算法、配方与工艺类商业秘密的诉讼策略至关重要。
三、对中国企业的启示:五条立即可执行的合规动作
1. 跨境软件许可协议的"终止 + 终止后"条款必须重新审计
中资企业(无论作为许可方还是被许可方)应立即审计所有现行的SaaS、源代码许可、嵌入式软件与车联网软件协议,明确以下条款:(a) 许可终止后被许可方对许可方软件功能、模块、UI / UX、数据结构的保留与使用边界;(b) 源代码冷冻条款(source code escrow)与逆向工程禁令;(c) 终止后禁止"再开发"竞争性同类产品的过渡期与冷却期。Versata v. Ford的核心事实——福特在仍持有Versata许可期间内部开发了同类配置软件——是触发本案的核心地雷。
2. 商业秘密索赔策略:DTSA + MUTSA + 合同三轨并行准备
中资企业在美起诉商业秘密侵占时,应在起诉状中同时主张三类救济:(I) 实际损失;(II) 不当得利;(III) 合理特许权使用费,并由不同损害赔偿专家分别提供独立的计算模型。Versata之所以最终能保住$82.26M合同赔偿、并获得商业秘密赔偿重审机会,关键就在于其专家同时构建了多套独立计算模型。
3. "组合商业秘密"诉讼路径——尤其适用于算法、模型与工艺
对于中资人工智能、芯片设计、生物医药、新能源电池等行业,单项技术要素可能均属公开领域,但其特定组合方式仍可构成商业秘密。Versata案明确确认了MUTSA下"组合商业秘密"无需被告对每一子元素具备"具体认知"的认定路径。中资企业应在内部文档体系中明确标注"组合商业秘密"边界,并在外部协议中明文将"组合"本身纳入保密范围。
4. 工程师"无菌房"(clean room)与源代码隔离
中资企业在 (a) 接收离职员工 / 合作伙伴技术输入时、(b) 与被许可方共同开发或定制时、(c) 接受第三方代码 / 模块时,应建立clean room开发流程与源代码访问审计日志。Versata案中福特工程师"边用边复制"的核心争议事实,正是源于双方共享源代码的访问权限未在终止后切断。
5. JMOL / Daubert风险评估 + 损害专家梯队选择
中资企业作为原告时,应在陪审团裁决后立即对JMOL动议进行预演,确保损害计算证据链对"reasonable certainty"标准具备多点冗余。Versata在专家证据上的"梯队布置"(多套计算模型并行)是其得以在CAFC翻盘的根本。中资被告则应反向利用——通过早期Daubert异议挑战原告专家计算的可靠性。
四、案件展望与结语
发回密歇根东区后,新审将仅就商业秘密损害赔偿进行重审,不再涉及侵权责任的认定——福特已被陪审团终局认定为侵占人,且CAFC已确认该责任认定无误。新审将在DTSA / MUTSA不当得利框架下重新计算赔偿,预计Versata将主张福特通过停止支付许可费、自行部署同类软件所获得的"避免成本"(avoided costs)+ 加速进入市场获得的额外收益作为不当得利的核心计算口径。考虑到福特在1998–2014年间累计支付的许可费规模与终止后内部使用范围,新审赔偿区间极有可能远高于原$22.4M。
对中资企业而言,Versata v. Ford的真正价值不在于赔偿数字,而在于CAFC以先例性意见封堵了被告反复使用的"许可历史抗辩"——"既然你曾经愿意许可,那你就只能拿许可费"。从今日起,许可历史不再是放弃不当得利赔偿的依据,这对所有依赖跨境软件、技术与商业秘密许可的中资企业,既是机会,也是新的诉讼成本基线。在美运营、对美出口、与美方共同研发的中资企业,应立即将本案纳入合规与诉讼策略基线参考。
格知律师事务所将持续追踪Versata v. Ford发回重审进展与DTSA / MUTSA不当得利赔偿计算新动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