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PTO数据揭示IPR立案率骤降43%:中国企业在美专利挑战策略面临重大转变
事件概述
2026年4月,美国专利行政审查制度迎来两项重大变化。首先,美国知识产权媒体IPWatchdog援引USPTO最新统计数据报道,美国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PTAB)的多方复审(Inter Partes Review,简称IPR)立案率(institution rate)出现了历史性的大幅下降,从2024年10月的约65%骤降至约37%,降幅高达43%。与此同时,FY2026早期数据显示IPR申请的否决率已攀升至51%,创下近年来最高纪录。 其次,2026年4月1日,USPTO局长Squires发布《官方公报》通知,宣布在单方面再审(Ex Parte Reexamination,简称EPR)程序中引入"预决定"(pre-order)程序:专利权人在USPTO决定是否启动再审之前,首次获得提交回应意见的权利。这两项变化标志着美国专利行政审查制度正在经历深刻变革,对频繁利用这些程序挑战美国专利的中国企业而言,影响尤为深远。
背景分析
IPR程序自2012年《美国发明法》(AIA)实施以来,一直是挑战已授权美国专利有效性的主要行政途径。申请人可以基于现有技术(prior art)向PTAB提交申请,请求对专利权利要求进行审查。历史上,PTAB的IPR立案率长期维持在60%-70%的较高水平,这使得IPR成为专利侵权诉讼被告的重要防御工具。 然而,自USPTO现任局长上任以来,PTAB在行使自由裁量权(discretionary denial)方面明显趋严。根据Brownstein Hyatt Farber Schreck律所2026年3月的分析报告,USPTO新的PTAB自由裁量政策标志着美国制造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转向。此外,IPR申请量本身也在下降——2025年IPR申请占PTAB全部请求的比例已从2024年的73%降至60.4%,而程序性否决(procedural denials)数量则激增了630%。 与IPR申请量下降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单方面再审(EPR)请求量出现了显著增长。EPR是另一种挑战专利有效性的行政程序,由USPTO的中央再审部门(Central Reexamination Unit,简称CRU)负责处理。在传统EPR程序中,第三方提交再审请求后,USPTO会自行决定该请求是否提出了"实质性新问题"(Substantial New Question of patentability,简称SNQ),专利权人在此阶段没有任何发言权。IPR程序的收紧促使越来越多的申请人转向EPR作为替代途径。
IPR立案率骤降的关键原因
造成IPR立案率大幅下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USPTO加强了对"合理可能性"(reasonable likelihood)标准的适用,提高了立案门槛。其次,PTAB更加积极地行使Fintiv因素等自由裁量权,在存在平行地区法院诉讼的情况下否决IPR申请。第三,USPTO强化了对申请人真实利益方(real party in interest)的审查,尤其针对代理申请(proxy petitions)加大了审查力度。最后,涉及美国本土制造业的专利,PTAB在立案审查中给予了更多的政策考量。 值得注意的是,程序性否决的激增(630%)意味着大量IPR申请在尚未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便被驳回。这种趋势表明,PTAB正在通过程序性手段系统性地提高IPR的立案难度,这对依赖IPR策略的企业构成了重大挑战。
USPTO单方面再审新规:专利权人获得"预决定"回应权
随着IPR立案难度加大,大量专利挑战者转向单方面再审(EPR)程序,导致EPR请求量激增。USPTO的中央再审部门(CRU)在过去一年中人员编制大幅缩减,面对骤增的EPR工作量面临严峻挑战。根据35 U.S.C. § 303的规定,USPTO需在收到EPR请求后三个月内完成SNQ认定,人手不足使得这一法定时限的遵守愈发困难。 在此背景下,USPTO局长Squires于2026年4月1日发布《官方公报》通知,宣布启用一项新的"预决定"程序。根据该通知,在2026年4月5日及之后提交的EPR请求中,专利权人在收到EPR请求副本后的30天内,可以提交一份不超过30页的书面意见,向USPTO说明该EPR请求为何未提出实质性新问题(SNQ),从而不应启动再审。专利权人还可附上声明证据(declaration evidence)以支持其主张。 如果EPR请求人希望回应专利权人的"预决定"意见书,请求人可以提交一份不超过10页的回应文件,但必须同时提交请愿书(petition)并缴纳相应费用,方可获得规则豁免。 值得关注的是,这一新程序是通过对现行法规的"特殊情况豁免"(extraordinary waiver)方式实施的。根据37 CFR § 1.183,在"正义所需的特殊情况下",USPTO局长有权豁免规章中的特定要求。现行37 CFR § 1.530(a)明确规定,专利权人在SNQ认定之前不得提交任何陈述或回应;37 CFR § 1.540同样限制了SNQ认定前的提交范围。新程序通过豁免这两项规定,为专利权人打开了在EPR早期阶段发声的通道。USPTO在通知中表示,如果"预决定"意见书证明有助于提高审查质量,将考虑正式修改相关规则。
对中国企业的影响与启示
IPR立案率的骤降与EPR新规的出台,对中国企业在美知识产权策略具有重大影响。在IPR层面,中国企业作为IPR程序的频繁使用者,立案率的大幅下降意味着通过IPR无效化竞争对手专利的成功率将显著降低。企业需要重新评估其专利挑战策略,不能再将IPR视为"默认选项"。在准备IPR申请时,需要更加注重申请质量,确保现有技术证据的充分性和说服力。 在EPR层面,随着更多企业转向EPR作为替代途径,新的"预决定"程序赋予了专利权人此前不具备的早期防御权利。这意味着:第一,作为EPR请求人的中国企业应当预期专利权人将积极利用30页的"预决定"意见书来抗辩SNQ,EPR的成功启动将变得更加困难;第二,EPR请求的质量要求将进一步提高,请求人需要在初始申请中就充分论证SNQ的存在,以经受住专利权人的反驳;第三,如果中国企业作为专利权人面临EPR挑战,新程序则提供了一个重要的防御窗口,应当充分利用30天的回应期提交有力的抗辩意见。 此外,IPR与EPR两条路径的同时收紧,可能促使更多专利争议回归联邦地区法院诉讼程序。中国企业需要在行政审查与司法诉讼之间建立更加灵活和多元化的专利策略组合。建议企业与经验丰富的美国知识产权律师合作,针对每个具体案件制定最优策略。
格知点评
USPTO IPR立案率的历史性下降与EPR"预决定"新规的同步出台,绝非巧合,而是美国专利行政审查制度系统性重塑的一体两面。当前USPTO的政策方向清晰地表明了对专利权人保护力度的加强——一方面通过提高IPR立案门槛强化专利稳定性,另一方面通过赋予专利权人EPR早期回应权进一步倾斜天平。 对于中国企业而言,这一系列变化传递的核心信号是:在美国挑战专利的行政途径正在全面收窄。无论是IPR还是EPR,"低成本、高效率"地无效化竞争对手专利的时代正在过去。企业必须从"被动应对侵权指控"转向"主动构建专利防御体系",包括加强自身专利布局、提升专利质量、以及建立更加前瞻性的知识产权管理策略。格知律师事务所将持续关注USPTO政策动态,为中国企业提供及时、专业的美国知识产权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