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PTO拟终结匿名无效通道:单方复审须披露全部真实利害关系人(91 FR 46038,新增§1.510(b)(7))——8月21日评论截止,中国企业赴美无效策略须重排
2026年7月22日,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在《联邦公报》公布拟议规则《Requirement To Identify All Real Parties in Interest to a Third Party Request for an Ex Parte Reexamination》(91 FR 46038,第46038–46042页;卷宗号 PTO-P-2025-0545,RIN 0651-AD94,文件号 FR Doc. 2026-14793,由局长 John A. Squires 签署)。新规拟在37 C.F.R. §1.510(b)中增设第(7)项,要求任何第三方提出的单方复审(ex parte reexamination)请求,均须附交一份声明,列明该请求的全部"真实利害关系人"(real parties in interest,RPI)。公众评论截止日为2026年8月21日。
这条规则表面上只是一张多出来的表格,实质上却拆掉了美国专利无效程序中最后一块"匿名挡板"。而它出现的时点极为敏感:2026年上半年,IPR(多方复审)申请量崩塌至历史低位,单方复审则冲上历史高点,成为中国企业应对美国专利主张时事实上的主战场。USPTO在中国企业刚刚集体迁入这块阵地时,为它装上了实名登记闸机。
一、事件背景:IPR塌方,单方复审暴涨
要理解这条规则的分量,必须先看清2025年以来美国专利无效程序的结构性位移。
据Unified Patents《Patent Dispute Report: First Half 2026》(2026年7月9日发布)统计:2026年第二季度IPR申请量仅57件,为AIA实施以来的季度历史最低值,同比下降83.8%;同期单方复审请求达336件,创下季度历史最高,超过2012年第三季度为赶在AIA涨费前突击申报而产生的330件旧纪录。2026年上半年,单方复审占全部专利授权后挑战程序的74.7%(594件),IPR仅占21.9%(174件),PGR占3.4%(27件)——这与2025年上半年(IPR 698件占72.9%、单方复审226件占23.6%)几乎完全颠倒。
驱动这一位移的是IPR立案率的雪崩。IPR立案批准率2025年1月尚为81.8%,2025年8月跌至历史月度最低的19.4%,2026年1月仍只有21.5%,至2026年6月才部分回升到47.4%(且样本基数已大幅缩小)。其背后是一整套自由裁量拒绝立案(discretionary denial)体系:Sotera安全港被撤销、立案决定权上收至局长本人、2025年10月拟议规则将裁量拒绝成文化,以及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 In re Motorola Solutions, Inc., 159 F.4th 30 (Fed. Cir. 2025) 中将局长的裁量立案权基本隔绝于司法审查之外。本所此前已就"既定预期"(settled expectations)六年红线在最高法院面临的合法性挑战作过专题分析。
在这种环境下,单方复审的比较优势极其突出:立案门槛是较低的"实质性新的可专利性问题"(Substantial New Question, SNQ,37 C.F.R. §1.510(b)(1)),立案率超过90%;不受35 U.S.C. §315(b)一年期限约束,专利有效期内任何时候均可提出;不产生§315(e)(2)的后续禁反言;费用显著低于IPR;并且可以匿名提出。最后这一点,正是新规要终结的。
二、新规究竟做了什么:§1.510(b)(7)的具体要求
拟议的37 C.F.R. §1.510(b)(7)规定:
"第三方请求人应单独提交一份声明,列明该单方复审请求的全部真实利害关系人。该声明须按本局确定的参数提交。经第三方请求人书面请求,该声明将不列入专利文档和复审文档,并予保密。"
同时,§1.501(d)被修改,新增"under this section"的限定语,用以明确区分:依§1.501单纯提交在先技术或书面陈述仍可匿名,而依§1.510提出复审请求则必须披露RPI。声明须以电子方式按USPTO另行公布的格式提交。
USPTO给出的理由有两条。其一是执行禁反言:局方称"目前正收到大量针对此前已经历IPR或PGR挑战之专利的单方复审请求",存在35 U.S.C. §315(e)(1)、§325(e)(1)禁反言本应适用却无法查证的风险;由于RPI认定本身可能存在争议,仅依赖现行§1.510(b)(6)的请求人自我认证(即便出于善意)也可能导致对本应被法定禁反言阻却的请求下达复审命令。其二是反欺诈:掌握RPI信息可使局方在出现虚假认证、虚假陈述或未经授权代理执业时更高效地签发说明理由命令(show cause order)。
三、"对局保密"不等于"对局隐身":法条逻辑与2012年的旧账
这条规则最关键的法律拆解在于:35 U.S.C. §301(e)所保障的,是请求人身份对"公众"保密,而非对"专利局"保密。
§302规定"任何人在任何时候"均可请求复审;§301(e)允许提交人请求将其身份"从专利文档中排除并予保密";现行§1.501(d)则据此允许匿名提交。因此在现行规则下,请求人身份对公众和专利局双向隐藏。USPTO在NPRM中明确表示,它承认§301(e)的持续效力,但该条只要求对公众保密——而在1980年立法时,国会设置保密条款的考虑是"若无保密条款,专利权人的竞争对手可能不愿向专利局提交在先技术"(H.R. Rep. 96-1307, 6, 1980 U.S.C.C.A.N. 6460, 6465)。至于§315(e)禁反言条款制定于§301、§302数十年之后,客观上要求专利局必须能够识别请求方身份才能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这不是USPTO第一次尝试。2012年1月的拟议规则(77 FR 442)曾同时提出§1.510(b)(6)与§1.510(b)(7);2012年8月的最终规则(77 FR 46615)只采纳了(b)(6)的认证要求,放弃了(b)(7)的RPI披露要求(77 FR 46621-22)。当年放弃的理由有三:认证要求加上37 C.F.R. §11.18的执业义务已足够;要求披露RPI可能对复审请求产生"寒蝉效应"(Comment 20);若保留该要求,保障匿名的程序至关重要(Comment 25)。而AIA立法过程中,Kyl参议员曾预言"专利局将需要修改规则,要求单方复审请求人向专利局表明身份,方能执行这项新的[禁反言]限制"(157 Cong. Rec. S1376, Mar. 8, 2011)。十四年后,USPTO认定"§1.510(b)(6)的认证与§11.18(b)的义务已不再足以确保遵守法定禁反言条款",重新拾起了当年被舍弃的条文——连编号(b)(7)都未改变。
对企业而言,实务上的分水岭是:"保密"(confidential)≠"秘密"(secret)。请求人仍可申请不向公众披露,USPTO承诺提供"稳健的数据安全措施"并"采取合理步骤确保任何决定不披露保密信息";但专利局本身将确知谁在背后出资、谁在受益。一旦局方掌握RPI名单,禁反言、§325(d)重复挑战、乃至下述§42.108(e)(5)的适用判断,都将建立在实名基础之上。
四、更危险的联动:拟议§42.108(e)(5)把复审变成"一次性弹药"
NPRM本身点出了一处极易被忽略、但对策略影响最大的联动。USPTO在2025年10月17日公布的PTAB程序规则拟议修改(90 FR 48335)中,拟增设37 C.F.R. §42.108(e)(5):如果某项权利要求在此前由非专利权人(及其RPI、privy)提出的单方复审中被确认可专利,则该权利要求不得再进入IPR(90 FR at 48341)。
曾有评论指出,请求人匿名提出复审的能力会架空这一条款。USPTO在本次NPRM中明确回应:§1.510(b)(7)声明将"确保本局在决定是否允许IPR进行时知悉单方复审请求全部真实利害关系人的身份"。
两条规则叠加后的现实是:单方复审从"低风险的补充火力"变成了"一次性弹药"。请求人在复审中败诉(专利权人成功修改权利要求或维持原权利要求),不仅按现行实践无法在复审程序中充分参与抗辩,还可能因实名在册而被剥夺日后提起IPR的资格。再叠加USPTO 2026年4月推出的"预立案"(pre-order)程序——专利权人可在SNQ判定前免费提交不超过30页的反对意见,2026年4月6日至6月11日期间提交的234件复审请求中已有97件(约42%)遭到预立案反对——单方复审的胜率与容错空间正在同步收窄。
五、程序合法性存疑:USPTO主张免于强制征求评论
值得中国企业注意的一个技术性但重要的细节:USPTO在"Rulemaking Considerations"中主张,本次修改属于机关"实践与程序规则"及/或解释性规则,依5 U.S.C. §553(b)(A)本不需要notice-and-comment程序,援引 Perez v. Mortgage Bankers Ass'n, 575 U.S. 92 (2015)、Cooper Technologies Co. v. Dudas, 536 F.3d 1330 (Fed. Cir. 2008)、In re Chestek PLLC, 92 F.4th 1105 (Fed. Cir. 2024) 及 JEM Broadcasting Co. v. FCC, 22 F.3d 320 (D.C. Cir. 1994) 等判例,称本次公开征求评论系"自愿为之"。同时,该规则被认定为E.O. 12866第3(f)节意义上的"重大"(significant)规则,但依E.O. 14192属"微量成本"(de minimis)而非管制行动;信息收集沿用OMB控制号0651-0064。
这一定性意味着两件事:其一,即使评论意见强烈反对,USPTO在程序上留有较大空间迅速定稿;其二,未来若有主体以违反APA为由挑战该规则,USPTO已预先构筑了"程序性规则豁免"的防线。换言之,把希望寄托在"规则可能被推翻"上并不稳妥。
六、对中国企业的启示
1. 在2026年8月21日前评估是否提交评论意见。评论通过regulations.gov卷宗号 PTO-P-2025-0545 提交。中国企业及行业协会最值得着力的两点是:一是要求USPTO明确"real party in interest"在复审语境下的具体认定标准(是否沿用IPR判例法中的Corning Optical/Applications in Internet Time路径),避免标准模糊导致事后被追认;二是要求局方就保密声明的数据安全措施、访问权限范围、以及在何种情形下会向专利权人或法院披露,给出可执行的书面承诺。规则文本目前对此仅有原则性表述。
2. 立即梳理"谁是RPI",并把它当作交易条款来管理。真正的风险不在于披露本身,而在于披露不完整——遗漏一个RPI,可能被认定为虚假陈述,触发§11.18(b)责任乃至说明理由命令。中国企业需要重新审视三类高风险结构:(i)由行业协会、专利池或联合抗辩集团(joint defense group)出资、以某一成员名义提出的复审;(ii)供应商依赔偿条款(indemnification)为下游客户出资的复审;(iii)通过第三方"代理挑战者"(如某些无效服务商)提出的复审。上述结构中,出资方、控制方、受益方是否构成RPI往往界限不清。建议在新的采购、许可与赔偿协议中,将"谁承担RPI披露义务、谁有权决定是否申请保密、披露范围如何界定"写入明文条款。
3. 重新排序无效工具箱,不要把复审当成免费的第二次机会。在§42.108(e)(5)可能落地的前提下,若一件美国专利同时具备"可能被起诉"与"值得无效"两个特征,应当在提出任何复审请求之前完成完整的策略排序:是先IPR(受一年期限与"既定预期"裁量拒绝双重约束)、先复审(可能丧失日后IPR资格),还是仅在地区法院以§282无效抗辩应对(不受禁反言约束但成本最高、证明标准为"清晰而有说服力")。一旦实名提交复审,选择权将显著收缩。
4. 特别注意"外国主体"审查环境的收紧。据IPWatchdog报道,局长Squires于2025年10月28日向PTAB全体行政专利法官发出备忘录,将 Corning Optical Communications RF, LLC v. PPC Broadband, Inc., IPR2014-00440, Paper 68 (PTAB Aug. 18, 2015) 指定为先例性判例,恢复了要求IPR申请人在立案前披露全部RPI的做法;该报道称此举意在应对"外国政府背景主体"(foreign state-backed actors)利用PTAB程序这一非预期后果。2026年2月,USPTO又因与Corning Optical冲突而取消了 Proppant Express Investments, LLC v. Oren Technologies, LLC, IPR2017-01917, Paper 86 (Feb. 13, 2019) 与 Adello Biologics LLC v. Amgen Inc., PGR2019-00001, Paper 11 (Feb. 14, 2019) 的先例地位——这两份判例此前提供了较宽松的RPI认定空间。需要强调的是,本次单方复审NPRM文本本身并未提及外国主体,其论证完全建立在禁反言执行与反欺诈之上。但从Corning Optical复活、Proppant Express与Adello被取消先例地位、到本次将RPI披露扩展至单方复审,方向是一致的:RPI认定标准趋严、适用范围扩张。中国企业在设计无效挑战的主体结构时,应假定其最终受益人身份将被局方掌握,并预先准备好该结构的商业合理性说明。
5. 作为专利权人的一面:这条规则对你有利。不应只从挑战者视角看待新规。持有美国专利的中国企业(尤其在通信、半导体、新能源、医疗器械领域)长期面临匿名复审的困扰——无法判断请求人是谁,因而无法主张禁反言、无法评估对手的诉讼动机、也难以在和解谈判中定位真正的对手方。新规落地后,专利权人可通过提出禁反言争议促使局方核查RPI;结合2026年4月的"预立案"程序(免费、30页),专利权人在复审早期的防御工具明显增强。建议中国专利权人将"收到复审请求后48小时内启动禁反言与RPI核查"写入应急预案。
七、案件展望
评论期至2026年8月21日结束。考虑到USPTO已明确主张本规则属程序性规则、无需强制notice-and-comment,且2012年被搁置的正是同一条文,我们判断该规则在2026年底前定稿的可能性较高,且核心内容(强制RPI披露、可申请对公众保密)不会有实质性退让;真正可能在最终规则中变化的,是保密措施的具体细节、RPI认定标准的明确程度,以及是否设置过渡期。
更值得持续跟踪的是与PTAB规则(90 FR 48335)中§42.108(e)(5)的定稿时点是否衔接。若两条规则先后落地,美国专利无效体系将呈现一种新的形态:IPR因"既定预期"与裁量拒绝而难以进入,单方复审虽仍易于立案但实名、且一旦失败可能永久关闭IPR通道。对中国企业而言,这意味着"先低成本试探、不行再升级"的传统路径正在失效,无效策略必须在第一次动作之前就完成全局设计。
此外,需要观察数据层面的走向:单方复审月度请求量已从2026年5月的峰值136件回落至6月的79件,这是本轮暴涨以来的首次明显回撤,普遍被归因于4月的"预立案"程序。若RPI披露要求再叠加上去,2026年下半年单方复审是否会出现更明显的降温,将直接决定中国企业在美国面临专利主张时可动用的抗辩资源。
结语
91 FR 46038只有五页,但它关闭的是一扇中国企业用了十四年的门。在IPR因"既定预期"而收紧、单方复审成为唯一顺畅通道的2026年,USPTO选择在这条通道上加装实名登记——并配合拟议的§42.108(e)(5),把它从"可以重复尝试的补充手段"改造为"用完即锁的一次性通道"。
对中国企业最实际的动作有三项:在8月21日前评估提交评论;立即完成RPI结构梳理并写入合同条款;在任何一次复审请求提交之前,先把整套无效策略的顺序排定。匿名时代结束之后,事前设计的价值将远高于事后补救。
格知律师事务所长期为中国企业提供美国专利无效、PTAB程序、ITC第337条调查及跨境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服务。如需就单方复审策略、RPI结构审查或规则评论提交进行评估,欢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