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拒审 Dolby v. Unified Patents:IPR「真实利害关系人」披露之争尘埃落定——中国企业 PTAB 攻防的新规则

2026年6月22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Dolby Laboratories Licensing Corp. v. Unified Patents LLC(最高法院案号 No. 25-1011)一案中裁定拒绝调卷复审(denied certiorari),由此维持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2025年6月5日作出的先例性判决(CAFC 案号 No. 23-2110)。该判决确立了一条对所有在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多方复审程序(IPR)中博弈的当事人都至关重要的规则:《美国发明法案》(AIA)并未赋予专利权人一项独立的、要求 IPR 请求人识别全部真实利害关系人(Real Parties in Interest, RPI)的「信息权」。对于高度依赖 IPR 攻防的中国企业而言,这起案件与 USPTO 近期的政策反转叠加,意味着 PTAB 战场的规则正在被重新书写。

案件背景

本案源于一起针对 Dolby(杜比实验室)一项视频解码「预测方法」专利的 IPR 程序。请求人是知名的「代理型」请求人 Unified Patents LLC——这类实体以会员制方式,代表众多成员企业对专利发起无效挑战,从而为真正的被诉方提供一道「防火墙」。在该 IPR 中,Dolby 主张 Unified Patents 隐瞒了多达九名未具名的真实利害关系人,要求 PTAB 责令其披露。

然而,PTAB 在立案时并未就 RPI 问题作出裁断,在最终书面裁决中亦基本回避了这一争点,理由是:本案不存在任何因 RPI 而触发 35 U.S.C. § 315 时限禁止(time-bar)或禁反言(estoppel)的情形,也没有证据表明 Unified 蓄意遗漏 RPI 以获取程序优势。耐人寻味的是,Dolby 最终赢得了该 IPR——其专利权利要求被维持有效。正是作为「胜诉方」的身份,给其后续上诉埋下了致命的程序障碍。

CAFC 的裁决:胜诉方缺乏宪法第三条「事实损害」

Dolby 不服 PTAB 未责令披露 RPI,向 CAFC 提起上诉。CAFC 以缺乏美国宪法第三条(Article III)所要求的「事实损害」(injury-in-fact)为由驳回上诉。法院认为,专利权人或许有权在 IPR 程序「进行中」对未具名的 RPI 提出质疑,但 AIA 并未赋予其一项可独立主张的「识别 RPI 的信息权」。

在向最高法院递交的调卷申请中,Dolby 援引 35 U.S.C. § 312(a)(2)——该条要求 IPR 请求书必须「识别全部真实利害关系人」——主张 CAFC 的判决「掏空了国会赋予专利权人的保护」,并竖起了「与法条文本、结构和历史不符的人为壁垒」。Dolby 还援引最高法院 TransUnion v. Ramirez(594 U.S. 413, 2021)一案,主张只要「信息缺失妨碍了原告使用该信息的能力」即足以构成事实损害。美国政府则提交反对意见书,指出 Dolby 身为 PTAB 程序的胜诉方,本就难以证明损害,本案并非阐释该问题的「合适载体」;最高法院最终采纳了这一立场。

政策背景:RPI 披露要求的恢复与「外国国家支持的行为者」

这起案件不能脱离 USPTO 的政策大转向来理解。2025年10月,USPTO 局长 John Squires 向 PTAB 全体行政专利法官发出备忘录,恢复了请求人在立案前即须识别全部 RPI 的要求。具体做法是:撤销 2020 年 SharkNinja Operating LLC v. iRobot Corp.(IPR2020-00734)的先例地位(该裁决曾使 RPI 分析在立案阶段大多变得非必要),转而将 2015 年的 Corning Optical Communications RF, LLC v. PPC Broadband, Inc.(IPR2014-00440)指定为先例。

Squires 局长明确指出,恢复这一更严格要求,意在堵住「外国国家支持的行为者(foreign state-backed actors)」利用宽松 RPI 标准操纵 PTAB 程序的漏洞。换言之,最高法院虽拒绝从宪法标准层面强化专利权人的「信息权」,但 USPTO 已通过行政手段,从立案门槛层面大幅提高了请求人的披露义务。这一「司法收紧、行政更紧」的组合,正是中国企业必须读懂的关键。

对中国企业的启示

无论是作为专利权人(被挑战方)还是作为 IPR 请求人(挑战方),中国企业都应重新评估自身的 PTAB 策略:

  • 作为 IPR 请求人,披露义务已实质性加重。在 Corning Optical 先例恢复后,请求人须在立案前如实、完整地识别全部 RPI。中国企业若通过行业联盟、代理型请求人(如 Unified 模式)或关联公司发起 IPR,任何「隐名」安排都可能在立案阶段即遭质疑,甚至导致程序被终止或事后被认定 RPI 不实。

  • 警惕「外国行为者」标签下的额外审查。Squires 备忘录将矛头直指外国国家支持的行为者,中资背景请求人很可能面临更严格的 RPI 穿透审查。提前梳理出资方、控制关系与受益主体,做好书面证据留痕,至关重要。

  • RPI 直接关系到 § 315 禁反言的边界。被正确具名的 RPI 将受禁反言约束,不得就同一专利重复发起特定挑战;反之,遗漏 RPI 可能为对手保留「二次进攻」的空间。无论攻防,都应将 RPI 认定纳入整体诉讼布局,而非事后补救。

  • 作为专利权人,「信息权」之路在司法层面已被堵死。本案确立:即便你赢得了 IPR,也很难仅凭「对方未披露 RPI」为由成功上诉——你缺乏宪法第三条标准下的事实损害。真正有效的抗辩时机在 IPR「程序进行中」,而非裁决之后。中国专利权人应在程序早期即就 RPI 提出有针对性的质疑,并尽量与时限禁止或禁反言挂钩。

  • 善用 USPTO 的行政救济,而非寄望于法院。既然强化 RPI 披露的动力来自 USPTO 行政政策,中国企业更应在 PTAB 程序内充分运用立案前披露要求,通过程序动议迫使对方亮明真实主体,把「信息权」在行政层面用足。

案件展望与结语

最高法院的拒审,意味着 CAFC 关于「AIA 不赋予识别 RPI 之独立信息权」的先例在可预见的未来将持续约束 PTAB 实践。但真正的变量在行政端:USPTO 通过恢复 Corning Optical 先例,已把博弈重心从「裁决后上诉」前移到「立案前披露」。对中国企业而言,PTAB 既是抵御美国专利主张的高效武器,也是一处规则正在收紧、对「外国行为者」格外敏感的雷区。与其在败诉后寻求司法救济,不如在程序起点就把 RPI 这张牌打清楚、打干净——这既是合规要求,也是攻防成败的分水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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