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ITC启动337-TA-1506调查:MonolithIC 3D诉铠侠、SK海力士NAND与HBM内存芯片侵权——中国电子与AI供应链的"排除令"风险
事件概览
2026年6月1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投票决定正式立案第 337-TA-1506 号调查(新闻稿编号 26-084),针对"某些 NAND 与 DRAM 内存芯片及含有该芯片的产品"。申诉人为得克萨斯州的 MonolithIC 3D Inc.,被申诉人包括日本铠侠(KIOXIA)及韩国 SK 海力士(SK hynix)旗下的多家实体。本案虽未将任何中国企业直接列为被申诉人,但调查范围明确覆盖"含有上述芯片的下游产品",且涉及人工智能算力核心的 HBM 内存,对身处全球存储供应链中下游的中国电子、服务器与 AI 硬件企业构成不可忽视的连带风险。
案件背景
MonolithIC 3D 于 2026 年 5 月 11 日向委员会提交申诉,并分别于 5 月 28 日、6 月 1 日两次补充。委员会于 6 月 10 日依据《1930 年关税法》第 337 条(19 U.S.C. §1337)下令立案,案件编号 337-TA-1506。立案后,首席行政法官将把案件指派给一名行政法官(ALJ)主持证据听证并作出初步裁定(Initial Determination),再由委员会复审。本案由不公平进口调查办公室(OUII)律师 Pathenia M. Proctor 参与,委员会秘书为 Lisa R. Barton。委员会将在立案后 45 天内确定调查目标完成日期,被申诉人须在收到送达后 20 天内提交答辩。
涉案专利与产品范围
申诉指控被申诉人侵犯五项美国专利:US 12,250,830('830)、US 12,362,330('330)、US 12,400,961('961)、US 12,464,734('734)及 US 12,564,006('006)。被主张的权利要求涵盖 '830 专利第 1、2、4、13、14 项;'330 专利第 1、2、4–9、12–14 项;'961 专利第 1–20 项;'734 专利第 1–3、6、7、15–20 项;以及 '006 专利第 1、2、4、5、7 项。委员会对被控产品范围的明文界定为:"3D NAND 内存芯片、HBM DRAM 内存芯片,以及含有上述芯片的内存产品,例如 NAND 闪存与 NAND 存储产品、SSD 产品及 DRAM 产品"。申诉人请求委员会签发有限排除令(limited exclusion order)与禁止令(cease and desist orders)。
337 救济的"穿透式"效应
与地区法院诉讼不同,§337 调查的核心救济并非金钱赔偿,而是由委员会签发、经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在口岸执行的排除令。一旦认定侵权成立,有限排除令可直接阻断侵权芯片进入美国市场。本案最值得警惕之处在于其产品范围不止于芯片本身,而是延伸至"含有上述芯片的产品"——即 SSD、内存模组乃至整机。这意味着,即便中国企业并非被申诉人,只要其出口美国的成品中集成了被控的铠侠或 SK 海力士芯片,理论上仍可能因"下游产品"落入排除令范围而在通关环节受阻。
HBM 与 AI:专利战的新前沿
本案将 HBM(高带宽内存)明确纳入调查范围,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HBM 是当前 AI 加速器与高性能计算的关键瓶颈器件,供应高度集中于 SK 海力士、三星与美光等少数厂商。围绕 HBM 与 3D NAND 堆叠工艺的专利布局,正在成为存储产业竞争与诉讼的新焦点。对于正在攻坚先进存储与 AI 硬件的中国企业而言,本案是观察"AI 时代专利护城河"如何被构筑与主张的重要样本。
NPE 借道 §337 的趋势
申诉人 MonolithIC 3D 是一家专注于单片三维集成(monolithic 3D)技术的专利持有公司,其在美国"国内产业"(domestic industry)要件多依赖于研发、工程与许可活动而非大规模制造。近年来,以专利许可为主业的实体(NPE)越来越多地选择 §337 作为施压渠道——因其审理周期短、救济为排除令、且无需证明实际损害。这一趋势对长江存储(YMTC)、长鑫存储(CXMT)等中国存储厂商既是警示,也提示其可反向利用 §337 维护自身在美专利权益。
对中国企业的启示
第一,排查下游连带风险。出口美国的 SSD、内存模组、手机、服务器等成品制造商,应核查所用 NAND/DRAM/HBM 芯片是否来自铠侠或 SK 海力士被控产品线,评估成品被排除令波及的可能。
第二,建立供应链可追溯与替代方案。在采购合同中强化知识产权担保与赔偿条款,并预先布局替代芯片来源,降低单一供应商被排除时的断供冲击。
第三,关注公共利益抗辩窗口。本案明确将就公共利益因素听取意见。鉴于 HBM/先进存储对 AI 产业的供应紧张,相关下游企业可在适当阶段就排除令的市场供给影响提交意见。
第四,盯紧程序节点。被申诉人须在送达后 20 天内答辩,委员会将在 45 天内设定目标日期;中国关联企业应同步监测 EDIS 公开文件,及时评估自身敞口。
第五,正视自身的 §337 双重身份。中国存储与电子企业既可能成为未来 §337 调查的被申诉人,也可作为申诉人主动运用该程序,应将 ITC 纳入全球知识产权攻防的常备工具箱。
案件展望
337-TA-1506 调查刚刚启动,距离初步裁定尚有时日,被申诉人铠侠与 SK 海力士料将就专利有效性、可执行性及不侵权展开抗辩。无论结果如何,本案都再次印证:在 AI 与先进存储驱动的新一轮技术竞赛中,美国 ITC 已成为存储产业专利博弈的主战场之一。对深度嵌入全球存储供应链的中国企业而言,未雨绸缪、主动布局,远胜于在排除令落地后被动应对。
主要信息来源: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新闻稿 26-084 及第 337-TA-1506 号立案通知(2026 年 6 月 10 日)。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