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 ITC 对宁波光伏企业发出排除令:337-TA-1438 Shoals 诉 Voltage 案——光伏汇流电缆专利战与中国新能源出海的“设计规避”生死线

导语

2026 年 6 月 30 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下称“ITC”)在《联邦公报》正式公告其在 337-TA-1438 号调查(Certain Photovoltaic Trunk Bus Cable Assemblies,光伏汇流总线电缆组件)中的终裁:认定被申请人 Voltage, LLC(美国北卡罗来纳州)与宁波伏特智能生产有限公司(Ningbo Voltage Smart Production Co.,中国宁波)违反《1930 年关税法》第 337 条,侵犯申请人 Shoals Technologies Group, LLC 的两项专利,并据此签发有限排除令(Limited Exclusion Order, LEO),在总统审查期内对涉案进口产品课以 100% 保证金。委员会于 6 月 25 日完成表决,调查就此终止。这是 2026 年中国新能源企业在美遭遇的又一起以“市场封锁”为核心的 337 案件,对光伏出海企业具有直接警示意义。

案件背景

本案缘起于 2025 年 2 月 18 日 ITC 基于田纳西州企业 Shoals Technologies Group 的申请正式立案(90 FR 9730)。Shoals 是美国大型地面光伏电站电气平衡系统(eBOS)的主要供应商,其主张涉案产品侵犯 美国专利 No. 12,015,375(“’375 专利”)No. 12,015,376(“’376 专利”)——两项专利均指向光伏电站中用于串联汇流的“总线电缆”(trunk bus cable)连接结构。被诉产品为 Voltage 的 LYNX 系列光伏汇流电缆。值得注意的是,Voltage, LLC 虽注册于美国,但其制造主体为中国宁波的伏特智能,两者在 ITC 与北卡罗来纳州中区联邦地区法院的平行诉讼(Shoals Techs. Group, LLC v. Voltage, LLC and Ningbo Voltage Smart Production Co.,Civ. No. 1:25-cv-00026, M.D.N.C.)中被合并认定为同一被申请人。

ITC 的核心法律认定

行政法官(ALJ)于 2026 年 2 月 6 日作出初步裁定(FID),委员会终裁基本予以维持,关键认定包括:

第一,侵权成立且涵盖三种侵权形态。委员会认定 Voltage 的被诉产品字面落入’375 专利权利要求 1、8、12、20 及 ’376 专利权利要求 1、10、12,且同时构成直接侵权、诱导侵权(induced)与帮助侵权(contributory)。被申请人主张的专利“不可执行”(不正当行为 inequitable conduct、不洁之手 unclean hands)等抗辩均未获支持。

第二,国内产业要件(Domestic Industry)成立。委员会维持 FID 关于 Shoals 同时满足技术要件与经济要件的结论(对经济要件采“修正理由”维持),确认第 337 条救济的门槛已被跨越。

第三,也是对中企最具操作价值的一点——“设计规避”(design-around)的成败分野。Voltage 在调查中提交了 LYNX 产品的六种替代设计请求裁断:“Spiral、Taper、Taper-30”三种仍落入至少一项权利要求而被认定侵权;而“P-weld、D-weld、Bolt”三种则不侵犯任何在审权利要求。这意味着 ITC 在同一案中既封锁了原产品,也为合规的替代设计预留了进入美国市场的通道。

第四,救济与门槛。委员会签发有限排除令(仅针对被申请人侵权产品,而非普遍排除令),未签发停止令(cease and desist order),并在总统 60 天审查期内对进口涉案产品设定 100% 保证金。法律依据为《1930 年关税法》第 337 条(19 U.S.C. § 1337)及 ITC 程序规则(19 CFR Part 210)。

对中国企业的启示

一、“在美设壳”不能隔离中国制造主体的责任。本案中 Voltage, LLC 与宁波伏特智能被合并认定为同一被申请人,排除令直接覆盖中国工厂的出口产品。以美国销售实体作“防火墙”无法切断 337 责任链条,反而可能因产品来源透明而加速被锁定。

二、337 调查的杀伤力在于“市场禁入”而非赔款。排除令由海关执行、可阻断全部侵权产品进口,且立案到终裁通常仅 15–18 个月(本案约 16 个月),节奏远快于地区法院。光伏、储能、线缆等出口依赖度高的中企须将 337 风险纳入对美投放前的尽职调查。

三、提前做“设计规避”并保留可裁断的替代方案。本案 Voltage 的六种替代设计“三生三死”,是少有的官方明示规避边界的范例。中企应在诉讼早期即设计并提交多套替代方案供 ALJ 裁断,一旦其中数套被认定不侵权,即可在排除令生效后迅速切换、维持供货。

四、重视专利“不可执行”抗辩的高门槛。不正当行为、不洁之手等抗辩需达到“but-for 实质性”或“重大不当行为”的严格标准,本案被申请人即因举证不足而失败。中企应聚焦无效(在审权利要求的新颖性/显而易见性)与不侵权主线,谨慎评估不可执行抗辩的投入产出。

五、关注总统审查期与保证金成本。排除令在 60 天总统审查期后才最终生效,但期间 100% 保证金已构成实质性进口成本,企业须据此安排库存与发运节奏。

案件展望

排除令进入 60 天总统审查期后,若未被否决即由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执行;被申请人亦可就终裁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提起上诉。与此同时,双方在北卡罗来纳州中区法院的平行诉讼仍在进行,损害赔偿与永久禁令风险尚未解除。对中国光伏与电缆企业而言,本案再次印证:在“双反 + 337 + 地区法院”多线并行的美国 IP 与贸易救济格局下,事前的专利布局、FTO(自由实施)检索与可裁断的设计规避方案,已成为出海合规的“生死线”。格知律师事务所将持续跟踪本案总统审查与上诉进展。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一般信息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涉案专利号、调查编号及程序事实均依据美国《联邦公报》(91 FR 39631,2026 年 6 月 30 日)及 ITC 公开记录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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