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ITC 337-TA-1414最终裁决深读(2026年5月7日):英诺赛科'481专利两条权利要求被判侵权、四条权利要求被判无效、'755专利全胜、redesigned产品安全港保留——一份"半输半赢"的复杂裁决

引言:表面"输了",实际"半赢"——一份必须细读的 ITC 终裁

美国当地时间 2026 年 5 月 7 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337-TA-1414“半导体器件及含此器件之产品”调查作出最终裁决:在采纳行政法官(ALJ)Bryan F. Moore 博士 2025 年 12 月 3 日“最终初始裁定”(Final Initial Determination, FID)的基础上以“修改性推理”(modified reasoning)维持部分侵权认定,认定中国氮化镓(GaN)功率半导体头部企业英诺赛科(苏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实体(Innoscience (Suzhou) Technology Holding Co., Ltd.)美国第 9,899,481 号专利('481 专利)第 4 项与第 17 项权利要求上构成《1930 年关税法》第 337 条违反;与此同时,全委员会认定 '481 专利第 1-3 项及第 6 项权利要求因显而易见性而无效,并维持 ALJ 关于美国第 9,070,755 号专利('755 专利)不侵权的认定。Commission 据此签发有限排除令(LEO)禁止令(CDOs),并对 60 天总统复审期内的侵权进口设定 100% 的保证金,宣告调查程序终结。 这是一份“表面英飞凌赢,骨子里 Innoscience 也没全输”的复杂裁决。英飞凌方面强调 LEO 与 CDOs 已经签发;英诺赛科则在公告中表示,ITC 终裁确认其当前 GaN 功率器件产品不侵犯英飞凌相关专利,公司可不受限制地继续在美国进口与销售。两种叙述都“部分准确”——Innoscience 的“当前产品”指的是经过设计绕行(design-around)后的重新设计版本(redesigned products),而 LEO 仅适用于原始侵权产品;'755 专利全部不侵权认定亦未被 Commission 复审推翻。 本文从案件背景、最终裁决的精确法律内核、'481/'755 两项专利的命运对比、以及对中资半导体出海企业的合规启示展开梳理。

一、案件背景:四专利→两专利→一专利两条权利要求的“瘦身史”

337-TA-1414 调查脱胎于一场覆盖美国(联邦地区法院 + ITC)+ 德国(慕尼黑 I 地区法院)+ 中国(苏州知识产权法庭)的多法域专利消耗战。关键时间线如下: 2024 年 6 月 14 日:英飞凌在美国加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N.D. Cal.)对 Innoscience 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同日在慕尼黑 I 地区法院取得单方临时禁令(ex parte preliminary injunction)2024 年 7 月 26 日:英飞凌向 ITC 提交 337 条款投诉,主张4 项美国专利——'481 专利、第 8,686,562 号('562)、第 9,070,755 号('755)、第 8,264,003 号('003)。 2024 年 8 月 30 日:ITC 立案,编号337-TA-14142025 年 5 月 ~:英飞凌主动撤回 '562、'003 两项专利,剩余 '481 与 '755 两项进入实质审理。 2025 年 8 月 4 日:慕尼黑 I 地区法院在德国战场再次向英飞凌发出第二份禁令2025 年 12 月 3 日:ALJ Bryan F. Moore 博士发布 FID——英飞凌在 '481 专利第 1-4、6、17 项权利要求上证明侵权与技术经济条件;'755 专利未证明侵权;Innoscience 经设计绕行后的重新设计产品(redesigned products)不侵权。RD 同步建议如认定违反应当签发 LEO + CDOs,并 100% 保证金。 2025 年 12 月 15 日:Innoscience 提交复审请愿;同日英飞凌就 '755 专利不侵权认定提交复审请愿。 2026 年 2 月 2 日:Commission 决定仅复审 '481 专利相关认定(含 lateral transistor device 权利要求解释、侵权、无效、技术与经济条件),不复审 '755 专利不侵权认定,并就救济、公益与保证金邀请简报。 2026 年 3 月 27 日:Commission 决定将目标日期延展至 2026 年 5 月 7 日2026 年 5 月 7 日:Commission 作出最终决定(详见下节),签发 LEO + CDOs,100% 保证金,调查终结。 与此同时,Innoscience 在中国苏州知识产权法庭提起反向起诉,主张英飞凌侵犯其 GaN 相关中国专利;英飞凌请求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移送管辖被驳回,中国诉讼仍在进行中。

二、最终裁决的精确法律内核

5 月 7 日 Commission 终裁是一份“加减法”复杂的复审结论,对 '481 专利与 '755 专利分别处理: 1. '481 专利:“lateral transistor device”权利要求解释经修改后维持侵权认定。Commission 通过 Commission Opinion 采纳了一种修改后的“lateral transistor device”权利要求解释,并以“修改性推理”(modified reasoning)维持 ALJ 的侵权分析。 2. '481 专利无效:Commission 部分推翻 FID,认定第 1-3 项及第 6 项权利要求因显而易见性(obviousness)而无效。这是 Innoscience 在复审阶段拿到的最重要“翻身分”——四项基础权利要求在 35 U.S.C. § 103 显而易见性标准下被无效化。 3. '481 专利国内产业要件:Commission 部分维持、部分推翻 FID 关于英飞凌满足“技术条件”(technical prong)的认定,但以补充推理维持英飞凌满足“经济条件”(economic prong)。4. 最终违反范围:Commission 仅就 '481 专利第 4 项与第 17 项权利要求认定违反第 337 条。这两项是从原 FID 全部六项侵权权利要求(1-4、6、17)中“幸存”的两项。 5. '755 专利:Commission 不复审 FID 的“不侵权 + 未满足技术条件”认定,'755 专利全部不侵权结论保留。6. 救济措施:Commission 据 19 U.S.C. § 1337(d) 与 (f) 签发 LEO 禁止 Respondents(含其关联公司、母公司、子公司或继承人)制造、代为制造或进口的侵权半导体器件入境;同时签发 CDOs 要求 Respondents 停止在美库存与销售侵权产品。Commission 认定公益因素不阻止救济命令。 7. 保证金:100%。Commission 对 Presidential Review 期间进口的侵权产品设定 100% 价值的保证金——这是 ITC 实务中较罕见的高位保证金,等同于无法在复审期内“边缴款边进口”。 8. 60 天总统复审期:《1930 年关税法》第 337(j) 条赋予美国贸易代表(USTR)在 60 天内代表总统就政策因素行使“否决权”。复审期约于 2026 年 7 月 6 日前后届满。

三、'481 vs '755 :“半赢半输”的精算账本

把账拆开看,本案最终结果对双方均非“全胜全败”: 英飞凌的胜局:'481 专利第 4、17 项权利要求维持侵权 → LEO + CDOs + 100% 保证金签发;调查在最重要法域以最强救济措施落槌。 Innoscience 的胜局:(a) '755 专利全胜——Commission 未复审 FID 的不侵权认定;(b) '481 专利第 1-3 项与第 6 项被认定显而易见性无效,Innoscience 此后可在专利期内不再受这四项权利要求约束;(c) FID 阶段已认定 redesigned products 不侵权,Commission 本次未推翻该认定;Innoscience 可继续以“现行产品(redesigned)”销售美国市场(这是其公告中“当前产品不受限”主张的核心法律依据)。 对应地,Innoscience 在公告中所谓“ITC 全体委员一致同意英诺赛科现有产品未侵犯英飞凌'755 与 '481 号专利”的表述,是一种“产品视角”——指的是其经过设计绕行后的当前商业产品系列;从“专利视角”看,'481 专利第 4、17 项被认定有效且被原始产品侵犯,LEO 仍然实质性签发。两种表述都“部分准确”,区别仅在视角与边界界定。

四、'481 专利覆盖什么?为什么 GaN 产业链全员关注?

美国第 9,899,481 号专利(“Semiconductor Device with Charge Compensation Region underneath Gate”)由 Infineon Technologies Austria AG 于 2018 年 2 月 20 日获授权,主张优先权日 2014 年 7 月 18 日,覆盖横向氮化镓高电子迁移率晶体管(lateral GaN HEMT)相关结构。在 5 月 7 日终裁后,实际还能“压住”Innoscience 的仅剩 权 4 与权 17 两项(其他主从权或被无效或经 redesign 绕开)。 第 9,070,755 号专利('755)则未能存活:技术条件未达,FID 未认定侵权,Commission 不复审。该专利对 Innoscience 自此退出本案——尽管英飞凌仍保留在 N.D. Cal. 联邦地区法院与德国法院的并行追诉权利。 GaN 功率器件因其在快充、数据中心电源、汽车电子、5G 基站等场景中相对硅基 MOSFET 的能效优势,正成为全球功率半导体竞赛的“下一个十年”核心赛道。Innoscience 是全球出货量最大的 8 英寸 GaN-on-Si 代工与 IDM 企业之一,本案 LEO + CDOs 对其美国市场销售的实际冲击取决于“当前产品 vs 原始产品”在美国出货结构中的比例。

五、对中国出海企业的实务启示

启示一:FTO 检索 + redesign safe harbor 是 GaN/SiC 出海“双保险”。本案中 Innoscience 在 ALJ 阶段成功为 redesigned products 拿到不侵权认定,并在 Commission 复审阶段保留该结论——这是 Innoscience 能在公告中宣称“当前产品不受限”的法律基础。中资企业必须把 redesign safe harbor 视为产品立项阶段就要规划的“备胎”路径,而非临阵抱佛脚的应急动作。 启示二:抓住 Commission 复审窗口推动权利要求无效化。本案 Innoscience 在复审阶段成功推翻 FID 的 4 项权利要求有效性认定(第 1-3、6 项以显而易见性无效)——这是中资企业在 ITC 实务中较少利用的“反败为胜”通道。复审请愿的精准技术分析与显而易见性论证,可能在 Commission 阶段实质性削减 LEO 的覆盖范围。 启示三:多法域并行布局是抵御“全球围堵”的必修课。本案中英飞凌同时在美国(N.D. Cal. + ITC)、德国(慕尼黑 I)发动攻势,Innoscience 则在中国(苏州知识产权法庭)反诉。对等反击是和解谈判的关键筹码——若仅在 ITC 单一战场被动应对,议价空间将极为有限。 启示四:60 天总统复审期与 100% 保证金是“经济性窗口”,而非“翻盘窗口”。USTR 政策性 disapproval 历史上极少授予;100% 保证金意味着复审期内“边缴款边进口”在经济上不可行。中资企业法务团队应在复审期内同步推进:(a) USTR 沟通;(b) CAFC 上诉(重点攻击 Commission 修改后的“lateral transistor device”权利要求解释与无效裁决的不利部分);(c) 与对方的全球性和解谈判;(d) 加速 redesigned 产品出口替代。 启示五:用好 19 CFR §210.76 / §210.79 的“绕行设计认证”通道。Innoscience 已在 FID 阶段为 redesigned products 获得不侵权认定的“安全港”。后续如英飞凌对新版产品提出“实质相同性”质询,Innoscience 可申请修改程序(19 CFR §210.76)或咨询意见(advisory opinion, 19 CFR §210.79),请求 ITC 出具非排除范围官方文件,从而在 CBP 海关查验时获得快速通关。该路径在 Apple Watch v. Masimo 案(337-TA-1276)中已有成熟先例。

六、案件展望与中资企业行动建议

从程序上看,2026 年 5 月 8 日至 7 月 6 日左右为 60 天总统复审期;CAFC 上诉应在 ITC 决定送达后 60 日内提交。Innoscience 已表态将继续以现行产品供应美国市场,同时不排除针对 Commission 修改后的“lateral transistor device”解释提起 CAFC 上诉。英飞凌则可能继续在 N.D. Cal. 联邦地区法院、德国慕尼黑 I 法院乃至潜在的 IPR 程序中追加压力。 对中国 GaN/SiC/AI 芯片出海企业而言,本案最大的实务启示是:ITC 337 调查并非“非黑即白”——Commission 的复审能力可以让“FID 全输”变为“半输半赢”,关键在于把每一道程序节点做精做透。建议立即开展三项动作: 第一,对核心出口产品的专利风险图谱(Patent Risk Heat Map)进行升级,特别关注 Infineon、EPC、Wolfspeed、ON Semi、Power Integrations 等头部权利人的关键专利组合,并对其中可能存在显而易见性瑕疵的权利要求建立“反击清单”。 第二,对核心产品同步规划“备胎”redesigned 版本——确保一旦 ITC 投诉立案,可以在 FID 阶段同步证明 redesigned products 不侵权,复制 Innoscience 在本案中的“安全港”路径。 第三,与美国本土律所合作建立 337 预警 + 复审请愿双层机制:早期监控竞争对手在 ITC 的投诉准备活动;FID 不利时迅速启动 Commission 复审请愿(含权利要求解释挑战、显而易见性挑战、技术条件挑战)。

结语

337-TA-1414 的最终裁决在功率半导体产业链发出复杂信号:“LEO 签发 ≠ 在美市场全失”,“被告败诉 ≠ 全部权利要求都成立”。对中资企业,本案给出的最大教科书价值是:从 FTO 到 redesign safe harbor、从 FID 到 Commission 复审、从 60 天复审窗口到 CAFC 上诉,每一环都具有“局部翻盘”的程序空间。Innoscience 公告中“当前产品不受限”的表述,正是对这一空间的法律利用。中国企业若能在每一环上都“打满”,ITC 337 就不再是单纯的“美国本土 IDM 锁喉工具”,而可成为一场可计算、可博弈、可缓冲的法律战。 格知律师事务所将持续跟踪本案 60 天总统复审期内的 USTR 政策动向、CAFC 上诉策略,以及 Innoscience 在 redesign safe harbor 与全球和解谈判上的路径选择,并为中资半导体企业提供针对性的 337 条款合规与诉讼应对解决方案。 本文事实依据:USITC Inv. No. 337-TA-1414, Notice of the Commission's Final Determination Finding a Violation of Section 337 (May 7, 2026),并参照 91 FR 5259-61 (Feb. 5, 2026) 复审决定通告及 Innoscience 公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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