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rDigital 诉 TCL、海信 ITC 337调查(337-TA-1495):视频编解码标准必要专利成中企赴美”封关”利器
事件概述
2026年3月3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正式立案一起重磅"337调查"——337-TA-1495号"具有视频功能的电子设备,包括智能电视、显示器及其组件"调查。申请人为美国通信专利巨头InterDigital, Inc.及其关联公司(InterDigital VC Holdings, Inc. 与位于巴黎的 InterDigital Madison Patent Holdings SAS),被诉方则直指两大中国彩电龙头——TCL与海信(Hisense)旗下的十余家实体。InterDigital请求委员会签发有限排除令(LEO)与禁止令(Cease and Desist Orders),一旦获准,相关智能电视、显示器或将被挡在美国海关之外。
这是继无线通信领域之后,InterDigital将其标准必要专利(SEP)货币化战火烧向视频编解码领域的标志性一役,对所有依赖HEVC、VP9、AV1等视频压缩标准出口美国的中国企业,都是一记响亮的警钟。
案件背景
InterDigital是一家典型的"专利运营型"(licensing-driven)研发公司,长期参与3GPP、ITU等国际标准制定,手握大量蜂窝通信与视频编解码标准必要专利。其商业模式的核心,是以专利许可费而非产品销售获利。当被许可方拒绝按其报价签署许可时,InterDigital惯于在多法域同步发起诉讼施压,而ITC的337调查因其审理周期短(通常16—18个月)、救济手段凌厉(排除令可直接动用海关力量阻断进口),历来是专利权人手中最具威慑力的武器。
根据USITC立案公告,本案申请书于2026年2月26日提交,并于3月13日补充。委员会列明的被诉方包括:TCL Industries Holdings、TCL Technology Group、TCL Electronics Holdings(香港)、深圳TCL新技术、TCL王牌电器(惠州)、TCL海外营销、TCL Smart Device(越南)、TCL Moka International 等TCL系实体;海信集团(青岛)、Hisense USA、Hisense Electronics Manufacturing of America 等海信系实体;以及位于加州尔湾的TTE Technology(TCL北美)。被诉主体横跨中国大陆、香港、越南与美国,体现出ITC"长臂"覆盖全球供应链节点的特征。
涉案专利与技术争点
InterDigital在本案主张的六件美国专利分别为:US 8,085,846、US 9,294,784、US 10,250,877、US 11,695,962、US 11,399,168 与 US 9,654,751。据公开信息,侵权指控主要围绕 HEVC(H.265)、VP9、AV1 三大视频压缩标准,以及高动态范围(HDR)相关技术展开。
这些技术几乎是现代智能电视的"标配"——任何支持4K流媒体、HDR画质的电视,都难以绕开上述编解码标准。这正是SEP诉讼的杀伤力所在:被诉产品越是符合主流技术标准,被"读入"专利权利要求的可能性就越高,规避设计的空间也越小。
核心法律分析:FRAND、337救济与公共利益
一、标准必要专利与FRAND义务。由于涉案专利被声明为标准必要专利,InterDigital作为标准制定组织的参与者,通常负有以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条件许可的承诺。中国企业的核心抗辩之一,往往是主张专利权人未善意履行FRAND谈判义务、报价畸高,构成"专利劫持"(hold-up)。在美国,被诉方还可援引eBay v. MercExchange确立的禁令标准,质疑SEP是否应获得排除令这一等同于禁令的救济。
二、337调查的救济特殊性。需要特别警惕的是,ITC并不适用 eBay 四要件检验。只要认定存在337条违法且满足"国内产业"要件,委员会即"原则上应当"签发排除令,FRAND抗辩在ITC的分量弱于地区法院。这意味着即便在联邦地区法院SEP权利人难获永久禁令,ITC仍可能成为其取得进口禁令的"捷径"。
三、公共利益审查。根据337条,委员会在签发救济前须审查公共健康与福利、竞争条件、同类产品供给及美国消费者利益四项公共利益因素。智能电视属于大众消费品,TCL与海信合计占据美国电视市场可观份额,被诉方有空间主张排除令将损害美国消费者选择与价格。但历史上ITC因公共利益拒绝签发救济的案例极为罕见。
四、程序节奏。立案后,首席行政法官(Chief ALJ)将把案件分配给一名行政法官主持证据听证并作出初步裁定(ID),再交由委员会复审。委员会须在立案后45天内设定目标审结日。任何救济令自签发之日起生效,并在60天美国贸易代表(USTR)政策审查期届满且未被否决后正式确定。
对中国企业的启示
1. 把ITC风险纳入出口合规的最高优先级。337调查节奏快、救济猛,且不以金钱赔偿而以"封关"为目标。任何向美国出口符合主流技术标准产品的中国企业,都应将潜在的SEP许可成本提前计入定价与法务预算,避免被动应诉时措手不及。
2. 主动开展FRAND谈判并固定证据。面对SEP权利人,沉默或拖延极易被刻画为"不情愿的被许可人"(unwilling licensee),从而削弱FRAND抗辩。企业应保留完整的谈判往来记录,必要时主动提出符合FRAND的反报价,以证明自身善意。
3. 重视规避设计与专利无效挑战的组合拳。在ITC,被诉方可通过IPR(多方复审)等程序挑战专利有效性,并就权利要求范围作非侵权抗辩。涉案六件专利的有效性、必要性与是否真正被"标准锁定",都是值得技术与法律团队深挖的战场。
4. 审视供应链与主体架构。本案被诉方遍及大陆、香港、越南与美国,说明转移产能并不能简单规避337管辖——只要产品进入美国,进口链条上的境内外实体均可能被列为被诉方。企业应通盘评估"中国+越南/墨西哥"产能布局下的进口主体风险。
5. 善用平行程序与全球许可谈判。ITC往往只是SEP权利人全球诉讼组合的一环。中国企业宜统筹应对美国地区法院、ITC、乃至欧洲、中国本土的平行诉讼,争取以一揽子全球许可方案换取整体和解,避免被各个击破。
案件展望
337-TA-1495案目前尚处早期,USITC立案本身并不代表对侵权与否作出任何实体判断。但本案的走向具有风向标意义:它检验着SEP权利人能否在视频编解码领域复制其在无线通信领域的"ITC施压—全球和解"路径,也检验着TCL、海信这两家已跻身全球前列的中国彩电品牌的应诉与谈判能力。
对中国出海企业而言,真正的启示并不在于某一件专利的胜负,而在于:当"中国制造"在全球技术标准中的分量越来越重,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与诉讼,已从"可选项"变成出海美国的"必答题"。未雨绸缪地构建SEP合规与谈判体系,远比在排除令兵临城下时仓促应战更为明智。格知律师事务所将持续跟踪本案进展,为中国企业提供专业的337应诉与SEP许可谈判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