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单方再审(Ex Parte Reexamination)2026年Q1请求暴增157.1%:PTAB"酌情驳回"潮席卷,中国出海企业专利无效战略迎来"B计划"窗口
一、事件背景:PTAB"酌情驳回"潮如何把IPR路径越走越窄
2026年4月27日,Womble Bond Dickinson与National Law Review同日发布行业警示,结合Unified Patents最新季度数据指出:在Squires主任领导下的USPTO持续加码"酌情驳回"(discretionary denial)的大背景下,2026年第一季度(Q1 2026)美国专利商标局收到的单方再审(Ex Parte Reexamination, "EPR")请求量较2025年同期暴增157.1%,与此同时PTAB IPR/PGR驳回率仍维持在历史第三高的水平。这一组数据宣告了一个事实:在Apple Inc. v. Squires(Fed. Cir. Feb. 13, 2026)维持NHK-Fintiv政策、以及PTAB"分流式"审理框架(bifurcated framework)于2025年9月1日全面落地之后,"IPR-only"的专利无效战略时代已经结束,单方再审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重回美国专利无效战场的中心舞台。本所提示,所有正在或可能在美国面临专利侵权诉讼的中国企业,须立即重新评估其专利无效组合拳的"B计划"。
2024年下半年起,USPTO在多份Director Memo中重申NHK Spring Co. v. Intri-Plex Techs.(IPR2018-00752)与Apple Inc. v. Fintiv, Inc.(IPR2020-00019)所确立的"双重审理"考量因素,特别是与并行地区法院诉讼的时间冲突、案件投入程度及当事人重合度等。2026年2月13日,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Apple Inc. v. Squires(Fed. Cir. 2026)中确认:NHK-Fintiv属于"政策声明"(policy statement)而非"立法性规则",无须经过APA的正式规则制定程序,主任享有广泛的拒绝立案裁量权。该判决终结了科技界与制药界对此问题的长期诉讼挑战。
同期,PTAB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分流式"审理新规:将"酌情驳回"问题与"实质性可专利性"问题分两阶段独立简报,每阶段简报上限为20页(取代此前14,000字的笼统限制)。这一变化看似程序优化,实则大幅强化了主任在初审阶段独立筛掉IPR的能力。结果直接体现在数据上:Unified Patents统计显示,2026年第一季度PTAB酌情驳回的绝对数量为有史以来第三高,而立案率持续下行。
二、单方再审为何成为"B计划"首选
单方再审制度由1981年《Bayh-Dole Act》同期立法引入,依据为35 U.S.C. §§ 301–307及37 C.F.R. § 1.510。其核心特征与近期为何"复活",可归纳为以下五点:
第一,立案门槛宽松、立案率极高。请求人只需展示"实质性新可专利性问题"(Substantial New Question of Patentability, "SNQ")即可启动,USPTO中央再审单位(Central Reexamination Unit, "CRU")历年立案率维持在90%以上。相比之下,IPR需达到"具有合理可能成功"(reasonable likelihood)门槛,且在Fintiv框架下还要再过"酌情驳回"一关。
第二,无禁反言(estoppel)约束。这是单方再审相较IPR最大的战略优势。IPR请求人在最终书面裁决(FWD)后,对其"已经提出或本可以合理提出"的无效理由,将永久性丧失在地区法院和ITC的再次抗辩权(35 U.S.C. § 315(e))。EPR则没有任何此类禁反言,请求人输了再审之后,仍可在地区法院、ITC 337调查中以同一份现有技术全力主张无效。
第三,可匿名提交。EPR请求人可通过中介律所("straw filer")匿名提交,对处于商业竞争或并行诉讼中的中国企业而言,可有效避免反诉、媒体放大与客户/投资人的负面解读。IPR的Real-Party-in-Interest披露义务则严格得多。
第四,不受Fintiv或§ 325(d)酌情驳回约束。因EPR是局内程序(in-house procedure),由审查员主导,不属于AIA派生的合同性审理(contested proceeding),NHK-Fintiv框架不适用,§ 325(d)同一现有技术/同一论点的酌情驳回也基本不适用,地区法院诉讼即将开庭这件事并不构成驳回EPR请求的理由。
第五,启动USPTO内部"重新审视"已颁专利的合法机制。请求一旦立案,USPTO视同新一轮审查程序,专利权人虽可修改权利要求,但任何新增/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只能向前生效(§ 252 intervening rights原则),这为侵权被诉方在地区法院争取"过渡期不侵权"提供了关键素材。
三、EPR的局限:决策前置必须想清楚的三件事
单方再审并非万能解药。中国企业在选择EPR路径之前,必须结合具体案情评估以下局限:
其一,请求人无后续参与权。请求受理后程序基本回到USPTO与专利权人"二人转",请求人除收到专利权人书面声明后可作一次书面回应外,不能再补充论据、不能交叉质询、不能参与口头审理。对依赖证人证言或专家证据的复杂论点,EPR并非合适载体,IPR反而更优。
其二,时长不可控。IPR有法定12个月(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8个月)的最终裁决期;EPR则无硬性时限,平均在18–36个月,复杂案件可能更长。若被诉中国企业意在"在地区法院初审前拿到无效结论以促成中止",需谨慎评估时间线。
其三,仅限基于"印刷出版物"的现有技术。与IPR相同,EPR只接受专利、出版物等印刷形式的现有技术(§ 301),公开使用、销售、§ 112书面描述/赋能、§ 101可专利主题、§ 102(g)在先发明等无效抗辩均不能在EPR中提出。需要这些抗辩的,仍应保留地区法院或ITC的无效抗辩通道。
四、对中国出海企业的实战启示
启示一:建立"双轨甚至三轨"无效组合拳。面对NPE或竞争对手在美起诉,中国企业不应再"只押IPR"。建议在被诉的30天内即组织"无效火力分解"会议:将所有现有技术按照(a)适合IPR的最强组合,(b)可作为EPR备份的次强组合,(c)保留至地区法院的非印刷物现有技术(公开使用/销售)三层分配,避免一旦IPR被酌情驳回时现有技术"打光"。
启示二:充分利用EPR的匿名优势处理供应链或客户压力。对正在被NPE围猎的中国OEM/ODM/电子代工企业,可由境外律所代为匿名提交EPR请求,避免在公开数据库中暴露与下游客户、上游供应商的关联,降低连带反诉与商业关系风险。
启示三:将EPR作为IPR被酌情驳回后的"下半场武器"。当IPR遭遇Fintiv或§ 314(a)酌情驳回时,请求人不会因此被禁反言锁死(IPR未立案则无FWD,无FWD则无estoppel,35 U.S.C. § 315(e))。这意味着完全可以用同一份甚至更强的现有技术随后提交EPR,把"二审失败"的局面拉回到攻防平衡。
启示四:注意USPTO对"重复请求"(serial petitions)的强化筛查。2026年4月,USPTO公开承认EPR请求量"近期显著上升"并在Notice中提示将加大对"无端重复"或"明显恶意拖延"请求的§ 325(d)适用强度。中国企业在准备EPR请求书时,应主动列明新现有技术或新论点的"实质新颖性",避免被简单认定为IPR失败后的"二次努力"而遭驳回。
启示五:把intervening rights纳入和解谈判筹码。EPR若导致专利权人修改权利要求,依据35 U.S.C. § 252,被诉方在再审证书颁发前的销售活动可主张"绝对中间权"或"衡平中间权"。被诉中国企业应在和解谈判中将EPR结果作为谈判筹码,争取过渡期销售豁免、单价折让或一次性买断。
五、案件展望与结语
本所判断,2026年单方再审请求量将继续高速增长,全年增幅可能突破200%。USPTO虽已公开提示将加强EPR请求的"重复性"筛查,但因EPR制度由国会立法确立、立案率受Director自由裁量影响有限,其作为IPR受阻后的合法替代路径地位短期内不会动摇。同时,Google公司已于2026年4月向最高法院递交certiorari请愿,请求审查Apple v. Squires判决并废除NHK-Fintiv体系——若获受理,整个美国专利无效格局将再次面临重塑。
对中国出海企业而言,这是一个必须立刻完成的战略升级动作:把"美国专利无效"从单一的IPR赌局,重构为"IPR + EPR + 地方法院非现有技术抗辩"的三轨防御网络。现在每一份NPE诉状送达后的30天,都是黄金窗口期。本所将持续跟踪后续Q2 2026 PTAB与CRU数据、Google v. Squires SCOTUS走向、以及USPTO关于EPR请求合规边界的最新Director Me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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