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全灭、「具体星座」全活:CAFC 8·31 重发 Constellation Designs v. LG(No. 2024-1822)——被删掉的一句损害赔偿脚注,与中国出口企业的 §101、标准举证、分摊三重警报
2026年8月31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在时隔125天之后,重新发布了 Constellation Designs, LLC v. LG Electronics Inc.(案号 No. 2024-1822)一案的合议庭判决。被告 LG 在复审申请(petition for rehearing)中要求撤销判决、改判"不承担损害赔偿",法院一项也没有采纳——四月判决的全部实体结论原封不动地保留了下来。真正发生变化的,只有一个脚注中的一句话。但对于向美国出口电视机、机顶盒、解调芯片的中国企业而言,这句被删掉的话,连同该案确立的两条规则,构成了一份必须立刻读懂的风险清单。
案件背景:ATSC 3.0 标准、9 项权利要求与每台 6.75 美元
Constellation Designs 是一家持有数字通信调制技术专利的美国公司。其核心技术是非均匀星座图(non-uniform constellation)。在数字通信中,"星座"指发射机可以发送的全部符号所构成的点阵:横轴为同相分量(I),纵轴为正交分量(Q),每个点代表一组唯一的比特组合。传统 QAM 星座的点是均匀等距排列的,设计目标是把相邻点之间的最小距离 dmin 做到最大,因为业界长期认为 dmin 决定了高信噪比下的信道容量。
Constellation 的发明人反其道而行之。他们不去优化 dmin,而是用一套迭代算法去优化并行解码容量(parallel decode capacity,PD capacity)——即比较进入发射端"映射器(mapper)"的信息量与从接收端"解映射器(demapper)"输出的信息量之差。按照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在低信噪比条件下,这种"容量优化星座"相比传统的 dmin 最大化星座,可以在显著更低的信噪比下达到同等性能。更反直觉的是,最优解往往要求让若干星座点重叠落在同一个位置上。
该技术后来被美国先进电视系统委员会(ATSC)的新一代地面广播标准 ATSC 3.0 所采纳,具体位于规范物理层的 A/322 协议之中。而 A/322 已被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规定为 ATSC 3.0 电视接收机的强制性协议。
Constellation 于德克萨斯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案号 2:21-cv-00448-JRG,主审法官为以专利审判著称的 J. Rodney Gilstrap)起诉 LG 电子及其美国、亚拉巴马州关联公司,指控其兼容 ATSC 3.0 的电视机构成故意侵权。案件起诉时涉及 7 件专利、239 项权利要求;进入简易判决与庭审阶段时收缩为 4 件专利、9 项权利要求。地区法院作出全部权利要求适格的简易判决,陪审团随后认定侵权成立且构成故意,判赔过去损害 1,684,469 美元,折算方式为每台电视 6.75 美元的许可费率;2024年4月26日的修正终局判决进一步授予了每台 6.75 美元的持续许可费(ongoing royalty)。
一、§101 的分水岭:写成"结果"的必死,写成"方案"的可活
CAFC 合议庭(Lourie 法官、Stoll 法官,以及纽约南区 J. Paul Oetken 地区法官指定参审;Stoll 法官撰写判决)把 9 项权利要求分成了泾渭分明的两组,并给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
第一组是"优化型权利要求":US 8,842,761 的第 17、21、24、28 项与 US 10,693,700 的第 5 项,以 '761 专利第 17 项为代表。该权利要求的关键"wherein"从句写的是——"所述 QAM 符号星座是使用并行解码容量针对容量进行了优化的几何间隔符号星座,从而相比最大化 dmin 的 QAM 信号星座,能在降低的信噪比下提供给定容量"。
法院指出,这段文字只描述了要达成的结果,没有描述如何达成:"该权利要求本身并未记载如何实现针对 PD 容量'优化'的星座;相反,这一重要而具有区别意义的要素是以结果导向的方式被描述的。"法院援引最高法院 1853 年的 O'Reilly v. Morse 判例——莫尔斯电报案中被宣告无效的权利要求,正是因为它"涵盖了实现某一预期结果的所有解决方案"——并类比 ChargePoint 案(给充电桩加上联网功能的"好主意",但没有说明如何实现网络通信),得出结论:
"第 17 项权利要求之所以不适格,是因为它是一项抽象的、结果导向的权利要求,指向了实现所记载结果的一切方式。……虽然第 17 项并未涵盖优化星座的每一种方式,但它确实涵盖了针对 PD 容量优化星座的每一种方式。"
更致命的是发明人自己的庭审证言。命名发明人 Chris Jones 博士承认,发明人并未发明(1)任何通信系统硬件、(2)使用非均匀星座的做法,甚至(3)针对某一特定星座特性进行优化的做法。同时,各件专利本身都引用了一篇更早的文献(Sommer),该文献已经描述了针对 PD 容量优化非均匀信号集星座以获得成形增益。法院据此认定:这段"宽泛的权利要求语言涵盖了基于星座有限已知特性之一——容量——以及有限已知容量度量之一——PD 容量——进行优化的所有方式与手段"。
Constellation 试图用说明书里的迭代算法细节来救命。法院明确拒绝:§101 的审查"必须聚焦于所主张权利要求本身的语言","如果细节没有写进权利要求,就不能从说明书中引入"(引 Synopsys、ChargePoint)。在 Alice 第二步,法院同样认定不存在发明构思,并批评权利人"把 §102 新颖性和 §103 非显而易见性的独立审查,与发明构思的探寻混为一谈"——LG 在庭审和 PTAB 都没能推翻这些权利要求,并不能证明它们在 §101 意义上具备发明构思,因为"Constellation 所主张的发明构思就是抽象概念本身"。
第二组是"星座型权利要求":US 11,019,509 的第 21、23 项与 US 11,018,922 的第 24、44 项,以 '509 专利第 21 项为代表。这项权利要求完全不出现"优化"二字,而是直接限定星座本身的结构参数:多个唯一点位置非等距排列;各星座点各有位置且标签互不相同;至少两个星座点的位置相同(即前述"点重叠"的反直觉技术特征)。
法院的结论掷地有声:"结果导向的优化型权利要求与星座型权利要求之间的这一区别,决定了全部差异(makes all the difference)。"第 21 项"整体上指向以特定的技术方案——具有重叠星座点位置的特定非均匀星座——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突破容量限制以改善编码增益",因而"具备足以满足 Alice 第一步的具体性与结构",无需进入第二步即告适格。
二、Fujitsu 规则的扩张:标准可以"逐要件"用来证明侵权
本案第二项具有长期影响的规则涉及以标准符合性证明侵权。CAFC 在 2010 年 Fujitsu Ltd. v. Netgear Inc.(620 F.3d 1321)中确立:如果被诉产品依照某标准运行,那么将权利要求与该标准比对,就等同于与被诉产品比对——前提是(1)标准足够具体,以致实施该标准必然落入权利要求,且(2)相关标准条款是强制性的,若为可选条款则须另行举证产品确已实施。
LG 主张,Fujitsu 只能整项权利要求地适用:只有当标准满足权利要求的每一个技术特征时,才能用标准来证明侵权;而 Constellation 在庭审中是混搭的——用 ATSC 3.0 / A/322 标准证明部分技术特征,用产品本身的证据证明其余特征。
CAFC 驳回了这一主张,明确认可地区法院"Fujitsu 的推理同样可以逐要件(on a limitation-by-limitation basis)适用"的解读,并将两要件测试下放到单个技术特征层面:(1)标准的相关部分足够具体,以致实施它必然落入该技术特征;(2)标准的相关部分是强制性的,或虽为可选但有证据表明被诉设备已实施。法院说:"这并不像 LG 所说的那样架空了 Fujitsu,因为我们没有发现 Fujitsu 及其后续判例中有任何内容,阻止我们把适用于整项权利要求的同一推理也适用于单个技术特征。"
支撑陪审团裁决的实质性证据包括:LG 专家 Akl 博士承认被诉电视兼容 ATSC 3.0;Constellation 专家 Mark Jones 博士基于实测、ATSC 文档、LG 源代码及 LG 内部测试文件作证;LG 公司代表 Lewis 先生确认 LG 电视所用芯片(由 LG 自产或由第三方瑞昱半导体 Realtek 供应)均实装 A/322 协议,而 A/322 系 FCC 强制要求。
三、8月31日重发:那句被删掉的话到底意味着什么
四月判决的脚注 4 曾为"五项权利要求被判不适格、损害赔偿却完好无损"给出两条理由。第一条是程序性弃权(forfeiture):LG 直到口头辩论时才第一次提出"若部分权利要求不适格则应撤销赔偿",而这一论点"是可以预见的,本应在开庭状中提出"(引 ABS Global v. Cytonome/ST, 984 F.3d 1017, 1027)。第二条则是实体性的:Constellation 的损害赔偿专家 Sullivan 博士曾作证称,涉案专利的价值系与"技术"本身相关联,而非与任何具体的涉案专利或权利要求相关联,且 LG 无一证人对此提出异议。
LG 的复审申请恰恰抓住了第二条:把价值归属于"技术"而不是"被主张的权利要求",正是 Garretson v. Clark 及其后续判例所禁止的——这等于承认从未进行过分摊(apportionment)。合议庭却把这段自认转化成了赔偿得以幸存的理由。LG 进一步主张,自己没有提出反驳证言并不重要,因为该损害赔偿理论在其表面上就是有缺陷的。
8月31日,法院没有撤销判决,没有改判无赔偿,也没有就存续的权利要求发回重审损害赔偿。它只是删掉了关于"技术估值"的那一句话。结果是:赔偿的维持如今完全建立在"弃权"这一程序性理由之上;而"一个未经分摊、单一不加区分的许可费率,能否在半数被主张权利要求灭失后继续存活"——这个实体问题,判决书什么也没有说。
换言之,一条本可能被后续案件反复援引为"技术导向估值获得 CAFC 认可"的先例文字,被法院自己收回了。这既是对 Garretson 分摊原则的一次悄然维护,也给未来的被告留下了一个明确信号:同样的争点,只要在开庭状中及时提出,结局可能完全不同。
对中国企业的启示
1. 权利要求撰写:把"优化""改善""提高效率"从特征性从句里赶出去。本案最昂贵的教训是,同一件技术、同一份说明书,写成"针对 X 优化"的权利要求全部阵亡,写成"具有参数 A、B、C 的具体结构"的权利要求全部存活。中国企业在美国布局通信、编解码、电池材料、AI 模型等算法密集型专利时,应当在同一专利族内并行布局"结构/参数型"权利要求,把说明书中真正体现技术贡献的具体数值、具体拓扑、具体反直觉特征(如本案的"点重叠")写进权利要求本身。切记法院的原话:说明书里的细节,救不了权利要求。
2. 慎待发明人与技术专家的"坦诚"证言。Jones 博士承认"硬件不是我们发明的、非均匀星座不是我们发明的、针对特性优化也不是我们发明的",这三句话直接被法院用作"该权利要求只是在已知有限选项中做优化"的依据。在美国诉讼与 PTAB 程序中,发明人取证(deposition)前的准备必须把 §101 维度纳入,而不能只准备 §102/§103 的问题。
3. 标准符合性已成为"逐要件"的侵权举证捷径。凡产品需符合 FCC 强制协议、ATSC / 3GPP / IEEE 等标准的中国出口企业(尤其是彩电、机顶盒、车载终端、Wi‑Fi 与蜂窝模组厂商),应当认识到:原告无需证明标准覆盖全部技术特征,只要标准的相关强制条款覆盖某一个技术特征即可对该特征"一键举证"。企业应尽早开展标准条款与专利权利要求的映射分析,识别哪些技术特征会被标准"自动坐实",并把抗辩资源集中到标准未覆盖的剩余特征上。
4. 源代码与内部测试文件是最危险的证据来源。本案中 Constellation 专家的核心依据包括 LG 自己的源代码和内部测试文档。中国企业应建立芯片供应商(如第三方 SoC)技术文档的受控管理与特权审查机制,并在采购合同中明确知识产权赔偿(IP indemnity)与文档披露边界——被诉产品用的是外购芯片,并不能免除整机厂的侵权责任。
5. 分摊(apportionment)抗辩必须写进开庭状,而不是留到口头辩论。LG 输掉的不是道理,而是时机。中国企业在美应诉时,应在开庭状(opening brief)阶段就穷尽列出所有可预见的备位论点,包括"若部分权利要求被判无效/不适格,损害赔偿应相应调整"这类条件性主张。同时,对原告以"可比许可(comparable license)内嵌分摊"为由回避分摊分析的做法,应当在 Daubert 阶段就以完整的专家报告和附录记录发起攻击——本案中 CAFC 特别指出,LG 既未援引也未将 Sullivan 博士的专家报告收入附录。
案件展望
本案的正式处理结果是部分撤销、部分维持并发回重审:'761 专利第 17、21、24、28 项与 '700 专利第 5 项的适格性简易判决被撤销并发回;'509 专利第 21、23 项与 '922 专利第 24、44 项的适格性维持;不侵权与无赔偿的 JMOL 驳回、以及 Daubert 排除动议的驳回,均予维持。
发回后,德克萨斯东区法院需就五项"优化型"权利要求的不适格作出终局处理。真正值得关注的是:每台 6.75 美元的持续许可费是否会被重新审视。CAFC 这次删掉"技术估值"一句,恰恰意味着它没有背书"权利要求少了一半、费率却纹丝不动"的结果——只是认定 LG 提得太晚。若 LG 在发回程序中就存续权利要求的费率重新发难,Gilstrap 法官将不得不正面回答这个 CAFC 刻意回避的问题。
对中国企业而言,本案的价值不在于谁赢谁输,而在于它把美国专利诉讼中三条独立的风险线索——§101 的撰写风险、标准符合性的举证风险、损害赔偿分摊的程序风险——在同一份判决书里同时点亮了。格知律师事务所将持续跟踪本案发回后的进展。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就美国专利布局、标准必要专利抗辩或跨境诉讼策略获取具体建议,欢迎与格知律师事务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