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10 月 29 日,加州总检察长 Rob Bonta 宣布与网约车公司 Lyft, Inc. 达成 180 万美元和解,理由是 Lyft 的手机 App 内没有“退出出售/共享个人信息”的入口,用户必须绕到网页上,还要重新登录、重新提交个人信息,才能提出退出请求。这是加州司法部的第九起 CCPA 执法行动。就在同一周,加州隐私保护局(CalPrivacy)公布了关于“退出偏好信号”(opt-out preference signal,如 Global Privacy Control)的规章修订草案,11 月 5 至 6 日的董事会议程中列有是否推进正式立法程序的讨论与表决。对在美运营 App、跨境电商和独立站的中资企业而言,“退出机制好不好用”已经成为执法重点。
一、案件背景:一个“能找到、但不好用”的退出入口
根据加州总检察长办公室公布的信息,自 2023 年年中起,Lyft 将乘客和司机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电子邮箱、电话号码、IP 地址以及城市或邮编级别的大致位置)用于在其 App 内投放和展示定向广告,构成 CCPA 下的“出售”或“共享”。但 App 本身没有退出控件:用户只能经由 App 内隐私政策中的链接跳转到网页,而且明明已处于登录状态,网页仍要求其再次输入登录信息并提交额外的个人信息,Lyft 才会处理请求。总检察长认为这一流程构成不合法的障碍。
该案源于司法部 2025 年 3 月启动的位置数据行业调查。和解以 Stipulated Judgment 的形式达成,涉及《加州消费者隐私法》(CCPA)和《不公平竞争法》(UCL)两项请求权。
二、核心法律分析:三个层面的义务
1. 退出入口必须在用户实际使用服务的地方。根据 CCPA 第 1798.120 条,消费者有权随时要求企业停止出售或共享其个人信息;CCPA 规章第 7013 条要求提供显著的退出链接或替代方式,第 7004 条要求提交请求和获取同意的方式必须简便、不得使用诱导性的“暗黑模式”。纯 App 业务如果只在网页上提供退出渠道,就等于把权利藏在了用户日常使用的界面之外。
2. 退出请求不是“可验证消费者请求”。规章第 7026 条明确,退出出售/共享的请求无须像访问、删除请求那样做身份验证,企业不得要求用户开设账户或提供处理请求所不必需的信息。企业已经通过登录会话掌握用户身份的,更不应再次索要。
3. 和解令给出的“整改模板”。Lyft 须提供清晰醒目的 App 内退出链接,并使其对 Lyft 旗下所有服务生效;承认并执行退出偏好信号;避免令人困惑的选择设计;向加州消费者发送一次性的退出权通知;就出售/共享、敏感个人信息以及用于广告的地理位置数据完成风险评估;并在三年内每年提交合规报告。这份清单基本就是监管机构眼中“合格退出机制”的样子。
三、CalPrivacy 草案:把“信号”写进更具体的规则
CalPrivacy 公布的修订草案(草案日期为 10 月 8 日,涉及规章第 7025、7026、7102 条等共九个条款)值得同步关注。公开报道所述的要点包括:将 Global Privacy Control 作为有效信号格式的示例列入第 7025(b)(1) 条;增加示例,说明广告或分析类 Cookie、像素在同意管理平台(CMP)或标签管理器检查 GPC 信号之前就已触发,不符合“尽快、在可行范围内”履行退出的要求;网站收到信号后,须阻止第三方追踪工具启动或执行用于跨情境行为广告的 Cookie 同步;企业如通过指纹识别等方式将多台设备关联为同一个匿名档案,须把一台设备发出的信号适用于所有关联设备;浏览器中代表消费者行事的功能不得干扰消费者的退出信号。此外,第 7102 条的指标报告要求拟将信号类退出单独计数,并扩大到须完成网络安全审计或风险评估的企业。
需要提醒的是,这仍是草案,截至本文写作时尚未生效,董事会表决结果也待确认。另据报道,加州 AB 566 要求浏览器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提供退出信号设置,届时携带 GPC 的加州访客会明显增加。
四、近期执法脉络
从加州近一年的案例看,退出机制已是高频执法点:2026 年 2 月,Disney 因未能跨设备、跨服务传递退出请求,且联网电视 App 内没有应用内退出方式,达成 275 万美元和解;2026 年 5 月,通用汽车因出售驾驶和位置数据达成 1,275 万美元的和解;2026 年 8 月,CalPrivacy 又对数据经纪商作出首例 CCPA 罚款。Lyft 案则把焦点落在了“应用内”这一细节上。
五、对中资企业的合规要点
先判断是否适用。CCPA 适用于在加州开展业务、且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营利性主体:年收入超过约 2,660 万美元(按 CPI 调整);每年买入、出售或共享 10 万名以上加州消费者或家庭的个人信息;或年收入 50% 以上来自出售或共享个人信息。无美国实体、只做跨境电商或出海 App 的企业同样可能落入范围。
按“渠道”核对退出入口。网站首页、App 设置页、联网设备或小程序类入口分别检查:每一个收集并出售/共享数据的界面,是否都有不离开该界面就能完成的退出方式。
把退出流程做“轻”。用无痕窗口走一遍自己的退出路径:是否被引导去登录?是否要求提供出生日期、订单号或证件?这些都是执法案例中的典型障碍。
排查标签加载顺序与 SDK。以开启 GPC 的浏览器访问网站,从第一个网络请求开始检查广告和分析类请求是否仍然发出;同时向广告 SDK、数据服务商确认收到信号后是否仍同步 ID、是否做设备关联。
留存证据并与国内制度衔接。保留退出入口截图、日志和测试记录。《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五条同样要求撤回同意的方式便捷,国内 App 已有的“撤回同意”机制可以作为设计参考,但美国的“退出出售/共享”与国内的同意撤回并非同一套规则,不能简单照搬。
六、格知律所如何协助
围绕本文涉及的 CCPA/CPRA 退出机制合规,格知律师事务所可提供:针对网站、App 及联网设备的 CCPA 合规审计,逐个渠道核查“Do Not Sell or Share”入口、GPC 信号响应和标签触发顺序;隐私政策与退出流程文本的起草和修订;与广告、分析类服务商的数据处理协议(DPA)及 CCPA 服务提供商/第三方合同条款审查;消费者请求(DSAR)处理流程的搭建;以及在收到州总检察长或 CalPrivacy 来函、调查通知时的应对与和解谈判。企业可在内部整改的同时,由律师团队先行做特权保护下的合规评估。
七、结语
Lyft 案传递的信号很清楚:隐私政策写得对不够,退出的“路径”本身也要经得起检验。对出海企业而言,比较务实的做法是在 CalPrivacy 草案定稿之前,先按现行规章和和解令的标准完成一轮退出机制自查,再根据最终规则调整。本文基于公开报道和监管机构公告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