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推翻陪审团侵权裁决:德州大学诉波士顿科学案支架涂层专利因在先技术“预见”而无效(UT v. Boston Scientific)

2026年7月27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发布判例性(precedential)判决,全面推翻特拉华州联邦地区法院陪审团作出的专利侵权裁决,认定波士顿科学公司(Boston Scientific Corporation, BSC)德州大学系统董事会(Board of 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Texas System, UT)持有的可降解聚合物纤维专利,有权同时获得专利无效与不侵权两项法律问题判决(JMOL)。案件编号No. 24-2062。这一判决再次表明:即使在地区法院赢得陪审团裁决,专利权人的胜利也可能在上诉阶段被彻底逆转。

案件背景

UT拥有美国专利第6,596,296号(“'296专利”),该专利涉及一种含有可生物降解聚合物纤维的组合物:纤维由两个互不相溶的“相”构成,一相为聚合物本身,另一相为分散于其中的治疗药物。2017年,UT在特拉华州联邦地区法院起诉BSC,指控其药物洗脱冠脉支架系统(drug-eluting coronary stent systems)的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行为侵犯'296专利多项权利要求。

经过权利要求解释(claim construction)程序后,陪审团认定BSC构成故意侵权,相关权利要求未被在先技术“预见”(anticipation),并判给UT合理许可费损害赔偿。地区法院随后撤销了故意侵权认定,但在其余方面维持陪审团裁决,于2024年6月作出有利于UT的判决。BSC就侵权责任提起上诉,UT就故意侵权问题提起交叉上诉。

预见性无效:Song在先专利成为翻盘关键

CAFC依第三巡回区法律对JMOL驳回裁定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认定BSC已以“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证据”(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证明'296专利被美国专利第5,364,627号(“Song专利”)所预见。Song专利公开了一种从纤维中逐步释放活性成分(如药物或口香糖香料)的递送系统。

地区法院此前部分依据UT专家证言驳回JMOL动议,该证言试图将Song专利的降解机理与'296专利相区分。但CAFC指出,Song的教导远超口香糖应用场景,明确涵盖分散于纤维中、暴露于溶剂的广泛药物类别——按照两份文献“实际记载的内容”来读,“任何理性事实认定者”都只能得出Song教导了权利要求1所要求的可降解聚合物纤维的结论。法院进一步认定,Song明确公开了权利要求所要求的两个“相”:其活性成分“不必处于连续相”的表述,即教导了离散、非连续的药物区域。对于要求药物“以随时间变化的速率释放”的权利要求26,法院指出BSC专家证言在庭审中未受任何反驳,UT律师在口头辩论中亦承认未提交相反证据。含马库什(Markush)组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11、17,也因Song公开了各组中至少一个备选项(药物作为治疗剂、聚乙醇酸作为可降解聚合物)而被预见。

不侵权认定:“纤维”必须是线状结构

除无效认定外,CAFC还支持了BSC的不侵权主张。地区法院将“纤维”(fiber)解释为“任意长度或形状的线状结构(thread-like structure)”。UT的侵权理论依赖于支架金属框架外表面的涂层,而非框架本身。法院认为,庭审中为演示目的从框架上切下的涂层片段无法被合理定性为“线状”——该涂层“需要基材”支撑,从未打算脱离框架独立保持形状。UT专家仅依赖切除涂层的宏观形状,未进行任何分子层面分析;且UT此前曾成功反对将“纤维”与分子取向挂钩的解释,此时无法再借助分子层面论证。据此,任何理性陪审团都无法认定被控支架涂层满足“纤维”限定。

对中国企业的启示

第一,陪审团裁决并非终局。美国专利诉讼中,即使一审败诉甚至被认定故意侵权,被告仍可通过JMOL动议和上诉彻底翻盘。本案BSC从“故意侵权+赔偿”到“专利无效+不侵权”的完全逆转,充分说明上诉阶段的战略价值。

第二,跨领域深挖在先技术是最有力的防御武器。Song专利来自看似无关的应用领域(口香糖香料释放),但其宽泛教导足以预见医疗支架专利。中国企业应诉时应开展跨行业、跨领域的在先技术检索,切勿局限于同一产品类别。

第三,权利要求解释往往决定成败。“纤维=线状结构”这一解释直接导致被控涂层不落入保护范围。应诉初期就应把权利要求解释作为核心战场,同时注意:对方在解释阶段的立场,可以在后续侵权分析中反制其主张。

第四,警惕美国大学的专利主张。美国大学及其技术转移机构手握大量基础性专利,是活跃的专利诉讼原告。中国医疗器械、生物材料企业出海前,应针对相关大学专利组合开展自由实施(FTO)分析。

第五,专家证言必须精确对应权利要求文字。UT专家证言因回答的是“药物如何释放”而非权利要求所关注的“药物位于何处”,被认定无法支持陪审团裁决。专家意见若偏离权利要求的实际限定,在JMOL审查下将不堪一击。

结语

本案是CAFC以判例性判决推翻陪审团裁决、直接认定专利无效并认定不侵权的又一例证。判决重申了预见性分析中“以文献实际记载为准”的原则,也再次展示了权利要求解释对侵权结论的决定性作用。对于日益频繁成为美国专利诉讼被告的中国企业而言,本案提供了教科书式的防御范本:在先技术检索、权利要求解释与专家证言质量,三者共同构成上诉翻盘的基础。判决全文可在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官网查阅(No. 24-2062,202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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