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原告的Schedule A案上诉受挫: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维持解除折叠风扇外观专利禁令——“在后授权专利”成被告翻盘关键

2026年7月22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在Shenzhen Jisu Technology Co., Ltd. v. The Entities and Individuals Identified in Annex A案(案号25-1617)中作出裁决,维持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解除初步禁令(PI)、拒绝临时限制令(TRO)的裁定。本案是一起典型的Schedule A外观设计专利批量诉讼,但罕见之处在于:原告是一家中国深圳企业,而成功抗辩的被告同样是通过Amazon、Temu等平台销售产品的电商卖家。多数意见由Hughes法官撰写,Prost法官加入;Stoll法官就外观设计侵权分析部分提出异议。

案件背景

Shenzhen Jisu拥有美国外观设计专利D886,982号(折叠风扇设计)。2024年4月,该公司在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Schedule A诉讼,起诉一批被指控销售侵权折叠风扇的电商卖家,并获得了针对全体被告的单方(ex parte)TRO,随后转为初步禁令。与大多数被告缺席的Schedule A案件不同,被告Zhouty出庭抗辩,主张其产品与专利设计存在差异,但地区法院认定两者对普通观察者传达相似的整体视觉印象,仍然发出了初步禁令。

案件的转折点在于:USPTO随后向第三方授予了D1,046,104号外观设计专利,同样覆盖折叠风扇设计,且将'982专利列为引证在先技术。Zhouty据此请求法院重新考虑——既然'104专利在'982专利的基础上仍获授权,即推定'982专利并未预见(anticipate)'104设计,原告的侵权胜诉可能性因此动摇。地区法院最初驳回了该重审请求。

约一个月后,Shenzhen Jisu追加了五名新被告,其中恰恰包括'104专利的权利人,并申请单方TRO。新被告出庭提出同样抗辩。2025年2月28日,地区法院拒绝对新被告发出TRO,并同时解除了针对Zhouty的初步禁令:新查明的事实表明,Zhouty及新被告获得授权销售体现'104专利设计的风扇,而'104专利在'982之上获得授权的事实,推定两项设计之间存在可专利性差异,原告的侵权胜诉可能性因此不足,禁令救济不再适当。

争议焦点一:禁反言不能捆住法官的手

原告上诉主张,地区法院允许新被告重新提出已被驳回过的'104专利抗辩,违反了争点排除(collateral estoppel)原则。CAFC不予认可:争点排除禁止的是对先前程序中已终局决定之争点的重复诉讼,但对同一案件中尚未终局的在先裁定,法官完全可以重新考虑。法院援引第七巡回区先例指出,在同一诉讼内,没有任何依据可以用既判力或争点排除来阻止法官重新考虑自己先前的裁定。

争议焦点二:“在后授权专利”推定不侵权

原告还主张,地区法院混淆了可专利性与侵权的判断标准,实际上要求其证明'104专利无效才能确立侵权胜诉可能性。多数意见认为,外观设计专利的预见(anticipation)与侵权适用同一“普通观察者”(ordinary observer)标准:既然'104专利在'982专利作为引证在先技术的情况下仍获授权,即推定'104设计未被'982预见、两者并非实质相同;被控产品据称实施的正是在后授权且推定有效的'104专利,地区法院据此认定原告侵权胜诉可能性不足,并无滥用裁量权。

Stoll法官在异议中指出,评估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胜诉可能性,应采用ABC Corp. I案确立的“被控产品—专利设计—在先技术”三方比对框架;地区法院仅凭在后专利的有效性推定即认定不侵权,是一条并非先例所要求的“捷径”,尽管在某些案件中可能得出正确结果,仍应发回重审、适用正确的分析框架。

对中国企业的启示

第一,Schedule A诉讼已不再是欧美权利人的专属武器。中国企业同样可以凭借美国外观设计专利,在伊利诺伊北区等法院对侵权卖家发起批量诉讼、申请冻结账户。但本案也表明,一旦被告出庭认真抗辩,原告的胜诉可能性将受到实质检验,单方获得的TRO并不等于最终胜利。

第二,积极应诉的价值再次得到印证。绝大多数Schedule A被告选择缺席,最终承受缺席判决与平台资金冻结。本案被告Zhouty坚持出庭抗辩,并敏锐抓住USPTO新授权专利这一事实变化,最终成功解除禁令。

第三,自主申请美国外观设计专利具有直接的防御价值。若销售商能证明其产品实施的是USPTO在引证原告专利后仍予授权的在后设计专利,即可借助“可专利性差异”推定有力对抗侵权指控。出海卖家应尽早为自有设计在美国布局外观专利,并保留完整的授权销售链条证据。

第四,初步禁令并非终局。同一案件中,随着新事实与新法律依据的出现,已发出的禁令可以被解除。权利人切勿因获得TRO或PI而高枕无忧,被告也不应因禁令已发而放弃抗辩。

结语

本案为非先例性判决,且Stoll法官的异议凸显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分析框架上的现实分歧——“在后授权专利”推定与三方比对法之间的张力,未来仍有待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先例性判决中厘清。对于活跃于跨境电商的中国企业而言,本案同时提供了攻与防两端的样本:美国外观设计专利既是进攻的矛,也是防御的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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