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把它搞砸了」:联邦巡回法院 Range of Motion v. Armaid(No. 2023-2427,2026年8月11日)驳回全院复审——11位法官4位异议,功能性「扣除」持续压缩美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

2026年8月11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在Range of Motion Products, LLC v. Armaid Company Inc.(案号 2023-2427)一案中,以一份措辞罕见激烈的裁定,同时驳回了合议庭复审(panel rehearing)与全院复审(rehearing en banc)申请。首席法官 Kimberly MooreReyna 法官联名异议,开篇第一句便直言:"我们把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搞砸了(We have messed up design patent infringement),并且实质上取消了陪审团对那些典型的事实问题的裁判权。"

这不是一起标的额巨大的案子——争议标的只是一件按摩手臂的健身器材。但它触及的是美国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中最根本、也最直接影响中国出口企业的一个问题:当一件产品的外观同时承载功能时,专利保护范围到底还剩多少?

案件背景

原告 Range of Motion Products, LLC(下称"RoM")拥有美国外观设计专利 D802,155(名称:"Body Massaging Apparatus",肢体按摩装置),其商业实施产品为"Rolflex"。被告 Armaid Company Inc. 销售名为"Armaid2"的手臂按摩器。RoM 于缅因州联邦地区法院提起侵权之诉(案号 1:22-cv-00091-JDL,主审为首席法官 Jon D. Levy)。

地区法院在2023年8月28日作出简易判决(Range of Motion Prods. LLC v. Armaid Co., No. 22-cv-91, 2023 WL 5530768 (D. Me. Aug. 28, 2023))。法院认定,D'155 专利图中"许多但并非全部"的设计特征是由功能驱动的,据此将权利要求解释为:

"本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如图1–8所示与描述的肢体按摩装置的装饰性设计,但底座与两条支臂除外,该二者系功能性而非装饰性特征。"

在如此收窄的保护范围之下,法院认定没有任何理性陪审团能够认定 Armaid2 与 D'155 构成实质相同,遂作出不侵权的简易判决。RoM 上诉至 CAFC。

2026年2月合议庭判决:功能性"扣除"获得确认

2026年2月2日,CAFC 作出先例性判决,维持原判。判决由 Cunningham 法官主笔,Hughes 法官加入;首席法官 Moore 异议。

多数意见确立了两层分析:

第一层:权利要求解释阶段的功能性甄别。多数意见认为,外观设计专利仅保护装饰性(ornamental)特征,法院在进入侵权比对之前,必须先将由功能驱动的特征识别出来并予以"折算扣除"。适用 PHG Technologies v. St. John Cos. 确立的功能性四要素,法院认可支臂的"蛤壳式"夹持形状系由功能决定。

第二层:一般观察者标准(ordinary observer test)的适用。在扣除功能性特征后,多数意见认为剩余的装饰性部分与被诉产品"明显不相似"(plainly dissimilar)、"足够有区别"(sufficiently distinct),依据 Egyptian Goddess, Inc. v. Swisa, Inc., 543 F.3d 665 (Fed. Cir. 2008)(全院判决),可以在简易判决阶段直接认定不侵权。

多数意见特别警告:仅凭两张图的"并排目视比对"而不经权利要求解释,将"不当地把专利范围扩张到法定保护的'新颖、原创且具装饰性的设计'之外",并会"使我们要求进行权利要求解释这一步骤变得毫无意义"。

8月11日全院复审裁定:法院内部的四比多数分裂

RoM 由 Orrick 事务所的 E. Joshua Rosenkranz 领衔提出全院复审申请。美国工业设计师协会(IDSA)、设计科学与公共政策研究所、美国知识产权法协会(AIPLA)等多家机构提交法庭之友意见书。法院主动邀请被告提交答辩——这本身通常是法院认真考虑受理的信号。

裁定书显示,参与本次表决的11位法官为:Moore(首席)、Lourie、Dyk、Prost、Reyna、Taranto、Chen、Hughes、Stoll、Cunningham、Stark。Newman 法官未参与(其自2023年起被禁止参与本院任何合议庭及全院案件审理)。表决结果为"投票未获通过"(the poll failed):

  • Cunningham 法官(Hughes 法官加入)撰写协同意见,支持驳回;

  • Moore 首席法官(Reyna 法官加入)撰写异议意见

  • Stoll 法官与 Stark 法官异议,但未撰写意见

换言之,在11位参与法官中,有4位公开表示应当受理全院复审。这在 CAFC 是一个相当高的比例,意味着该规则远未在院内取得共识。

Moore 异议:两处"倒置"

Moore 首席法官认为本院犯了两个错误,二者都把本应由陪审团认定的事实问题交给了法官:

其一,把"功能性 vs. 装饰性"塞进了权利要求解释。Moore 指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的全部内容就是一组图画",侵权判断"并非植根于对法律文本的解释,而是一般观察者对两个设计投去的一瞥(a side-eye glance)"。她援引 Markman v. Westview Instruments, 517 U.S. 370 (1996) 指出,最高法院将实用专利的权利要求解释交给法官,理由是"书面文件的解释是法官经常做、且很可能比未受训练的陪审员做得更好的事情"——而外观设计专利根本不是书面文件。她进一步质问:一旦法官认定某一特征具有功能属性,接下来该怎么办?是从整体外观比对中剔除?那将与本院 Sport Dimension, Inc. v. Coleman Co., 820 F.3d 1316 (Fed. Cir. 2016) 的先例冲突。还是像本案地区法院那样"打折扣"?那么标准究竟是什么?

其二,在 Egyptian Goddess 中"无意间"倒置了最高法院的检验标准。Moore 认为,Egyptian Goddess 中一句"不必要的话",把参照系从 Gorham Mfg. Co. v. White, 81 U.S. 511 (1871) 的"两个设计在整体外观上是否实质相似",悄然改成了"两个设计是否足够有区别明显不相似"。她在异议中直接并列展示了 D'155 专利图与 Armaid2 实物图,并写道:"要得出'没有任何理性陪审团能认定二者在整体外观上实质相似'的结论,实在令人难以置信。"

她还援引 Ethicon Endo-Surgery v. CovidienNorth Star Technology International v. Latham Pool Products 等近期案件的比对图,说明本院"已经走偏了多远"。Moore 主张的解方很直接:回到 Gorham,把装饰性判断与实质相似性判断一并交给陪审团。

Cunningham 协同意见:本案不是好的载体

Cunningham 法官回应称,异议方的两点主张"都站不住脚"。关于参照系,她引用 Gorham 原文指出,最高法院本就说过判断实质相同"并非不考虑线条、构型上的差异",只是"决定性考量是最终产生的整体效果"。关于陪审团分工,她指出把权利要求解释交由陪审团认定,与最高法院在实用专利领域"权利要求解释是法官裁断的法律问题"的判例相悖。

更关键的是程序性理由:Cunningham 认为本案并非审查该问题的合适载体——地区法院实际上已经按照异议方主张的方法做了"三方比对"(专利设计、被诉设计、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在两种分析路径下都得出不侵权结论。因此,"对 Egyptian Goddess 所阐释的标准作全院修订,对 Range of Motion 一案的最终结果不会产生任何影响。"她还批评 Moore 在原异议中并未提出功能性归入权利要求解释的问题,此次却作为主要理由。

对中国企业的启示

一、作为被诉方:功能性抗辩是当前最具性价比的早期脱身路径。中国跨境电商卖家在美国面临的外观设计专利诉讼(尤其是伊利诺伊北区、纽约南区的"Schedule A"批量诉讼,往往伴随临时限制令与平台账户资金冻结)中,原告的核心筹码是"看起来很像"。本案确认:法院在进入一般观察者比对之前,必须先剥离功能驱动的特征;一旦剥离后剩余装饰性部分"明显不相似",法院可以在简易判决阶段直接结案。建议在答辩与简易判决动议中,系统性地按 PHG 四要素举证:是否存在替代设计、原告广告是否宣传该特征的功能优势、是否存在对应的实用专利、该特征是否为实现功能所必需。

二、作为权利人:申请阶段的绘图策略决定了日后的保护范围。本案地区法院直接把"底座与两条支臂"整体排除出保护范围。对于外观与功能高度耦合的产品(工具、家电、健身器材、储能设备、消费电子配件),建议:(1)善用虚线(broken lines),主动把功能性结构划为不主张部分,反而使剩余实线部分的装饰性属性更清晰;(2)同族多件布局,就同一产品提交不同保护范围的多件外观设计申请;(3)说明书文字描述谨慎克制,避免出现暗示功能目的的表述;(4)避免在营销材料中宣传该外观特征的功能好处——这类材料会成为对方证明功能性的直接证据。

三、组合布局比单一外观设计更可靠。鉴于美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正在被功能性分析持续侵蚀,对核心产品应同步考虑实用专利(utility patent)与商业外观(trade dress)保护。需要注意的是,商业外观同样受功能性原则限制,且需证明第二含义,成本更高;但三者组合可以显著降低单一路径失效的风险。

四、规则尚未定型,结果可能因合议庭而异。11位法官中4位主张受理全院复审,且 Moore 首席法官已连续两次撰写异议,说明这一问题在 CAFC 内部争议极大。企业在评估诉讼风险与和解价值时,应当把"合议庭构成不确定性"作为一个真实变量纳入考量,而非假定当前规则已经稳定。

五、注意中美制度差异,不要直接移植判断结论。中国《专利法》下的外观设计侵权判断采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并不存在美国式的"在权利要求解释阶段扣除功能性特征"这一独立步骤(虽然《专利法》第二条与司法解释同样排除"仅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但适用方法与举证结构不同)。同一款产品在中国获得侵权认定,并不意味着在美国能得到同样结果,反之亦然。跨境维权与应诉必须分别评估。

案件展望

全院复审被驳回后,RoM 仍可向美国最高法院申请调卷令(certiorari)。考虑到本案已积累了 IDSA、AIPLA 等机构的法庭之友支持,且 Moore 首席法官的异议明确指向"本院偏离了 Gorham 这一最高法院判例"这一典型的可上诉框架,提出 cert 申请的可能性不低。但最高法院自1893年 Smith v. Whitman Saddle Co. 之后,实质上再未审理过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标准问题(2016年 Samsung v. Apple 涉及的是损害赔偿计算),受理概率客观上仍然偏低。

Cunningham 法官在协同意见中留下的那句话或许才是真正的信号:本案"不是好的载体"。这暗示 CAFC 内部多数派并非绝对拒绝重新审视 Egyptian Goddess,而是在等待一个事实更清晰、结论确实会因标准改变而不同的案件。对中国企业而言,这意味着未来两到三年美国外观设计专利的可执行性仍将处于波动区间——现在正是重新审视美国外观设计专利组合布局质量的时点,而不是等到收到起诉状或平台冻结通知之后。

本文所引案件事实与引语,均取自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2026年8月11日 Case 23-2427, Document 85 裁定原文,以及该院2026年2月2日先例性判决。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就具体产品的美国外观设计布局或侵权应对进行评估,欢迎联系格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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