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ssell v. ITC(CAFC 24-1509,2026年5月11日先例性裁定):固件改版击穿337排除令——中资被诉企业"诉后改版"路径与Rule 703源代码证据规则的五大合规启示

2026年5月11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CAFC) 由 Stoll 法官撰写、Moore 首席法官与 Taranto 法官加入的 先例性 (precedential) 判决,在 Bissell, Inc. v.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CAFC 案号 24-1509、24-1709) 中,全面维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 在 337-TA-1304 调查中关于 添可智能 (Tineco) 重新设计的 Floor One S3 与 Floor One S5 Pro 湿干清洁机 不侵犯 Bissell 两件实用新型专利的最终裁定。中资被诉企业仅通过 一次固件 (firmware) 代码改写——在 120 秒自清洁周期内插入两段极其短暂的电池充电窗口——便成功让 ITC 拒绝对改版产品发出有限排除令 (LEO)。同案中,CAFC 还首次以先例形式 明确确认 FRE 703 允许专家依据未作为庭审证据呈交的源代码作证,对中资 337 应诉企业的证据策略与"诉后改版"路径具有极强的实战参考价值。

一、案件背景:从 2022 年立案到 2026 年 CAFC 终审

Bissell 公司及其子公司 Bissell Homecare 持有 美国专利 No. 11,076,735('735 专利)No. 11,071,428('428 专利),标题均为 "Surface Cleaning Apparatus",共享同一说明书。两件专利核心权利要求覆盖一种可以放置在储物托盘上、能进入"无人值守自动清洗周期"的湿干清洁机:当自清洁模式被启动时,电池充电电路应当被禁用 (disabled),并在整个无人值守的自动清洗周期内"保持禁用 (remains disabled)",目的是避免在自清洁过程中超过墙充功率上限。

2022 年 2 月 1 日,Bissell 依据《1930 年关税法》第 337 条向 ITC 提交申请书,指控 Tineco Intelligent Technology Co., Ltd.(中国)、TEK (Hong Kong) Science & Technology Ltd.(香港)及 Tineco Intelligent, Inc.(华盛顿州西雅图)三家关联企业进口、销售的添可 Floor One S3 与 Floor One S5 Pro 系列侵犯'735、'428 等共五件专利。ITC 于 2022 年 3 月 3 日发出调查公告,编号 Inv. No. 337-TA-1304

调查启动后,Tineco 立即 对被诉产品的源代码进行了重新设计 (redesign)。2023 年 3 月 24 日,行政法官 (ALJ) 发布初步裁定 (Initial Determination, ID),认定:(1) 原版 Floor One S3/S5 Pro 落入 '735、'428 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构成侵权;(2) 但 Tineco 改版后的产品不再落入"保持禁用"权利要求。2023 年 12 月 18 日,委员会全体审查后采纳 ALJ 上述结论,发布 有限排除令,仅禁止 Tineco 原版产品进口、放行改版产品进入美国市场。Bissell 与 Tineco 分别就部分认定上诉至 CAFC,2026 年 2 月 4 日 CAFC 进行口头辩论,至 5 月 11 日作出全面维持裁定。

二、核心争点一:"remains disabled"的字面侵权——120秒周期内的"两次极短充电"

本案权利要求最关键的限制条款为 "the battery charging circuit is disabled by the actuation of the self-cleaning mode input control and remains disabled during the unattended automatic cleanout cycle"

Tineco 的固件改写思路极为简单:在 120 秒自清洁周期内,在周期开始时与中段附近各插入一段极短暂的电池充电窗口,使整个清洁周期内电池充电电路实际并非"持续禁用"。Bissell 专家 Sorensen 博士主张,只要在 120 秒中存在某一段连续时间(如第 4 秒至第 20 秒)水泵、刷辊电机、吸尘电机都通电而电池电路保持关闭,权利要求即被字面满足。

但 ALJ 拒绝采纳该主张:清洁周期是"无人值守自动清洁周期"的整体——既然 Tineco 改版机器在整个 120 秒周期内出现了两次充电窗口,则 "remains disabled during the unattended automatic cleanout cycle" 这一限制并未被字面满足。CAFC 进一步认定:Bissell 在上诉中试图将事实问题包装为权利要求解释 (claim construction) 错误,但 ALJ 实际上仅是对权利要求适用了"通常含义 (plain and ordinary meaning)"并作出可信度判断 (credibility determinations),并非首次构建权利要求范围。CAFC 引用 Google LLC v. EcoFactor, Inc., 92 F.4th 1049 (Fed. Cir. 2024) 加以区分:本案并非由裁判机关"设定"了原文之外的限制范围,而是直接按字面文义裁定。Bissell 既然只挑战权利要求解释而不质疑实质证据 (substantial evidence),CAFC 即予以维持。

三、核心争点二:等同原则中的"反向操作"——DOE 不能为"对立功能"开后门

Bissell 还主张 ALJ 在判定 Tineco 改版产品不构成"等同侵权 (doctrine of equivalents, DOE)"时,错误地适用了"权利要求虚化 (claim vitiation)"法律原则、而非"实质性差异 (insubstantial differences)"测试。CAFC 同样不予支持。

判决核心一句话直击 DOE 边界:ALJ 认为——"一个在自动清洁周期中执行充电(即与权利要求要求'保持禁用'恰好相反动作)的电池电路,与权利要求所定义的电路在功能上并不存在'非实质性差异'。" 这是事实认定 (factual finding),而非对 DOE 的法律滥用。CAFC 强调:当一项改版的功能与权利要求所要求的功能 互为对立 (opposite) 时,DOE 不能成为侵权方的"事后补救通道"。这一表述对所有正在筹划针对功能性权利要求做"反向设计"的中资被诉企业极具实战价值。

四、核心争点三:FRE 703 与源代码——技术国内产业 (Technical DI) 的"专家证据"通道

Tineco 的交叉上诉锁定 Bissell 国内产业 (Domestic Industry) 技术分支能否成立:Bissell 专家 Sorensen 博士的全部技术意见 建立在对 Bissell 自有产品源代码的审阅之上,但该源代码本身始终未作为开庭证据列入证据清单。Tineco 在上诉中主张,没有源代码入卷,专家不能据此作证。

CAFC 借助 《联邦证据规则》第 703 条 (Federal Rule of Evidence 703)——"专家可基于其知悉或亲自观察的案件事实或数据作证,本领域专家会合理依赖此类事实或数据的,即便该事实或数据不可被采纳为证据,也不影响专家意见的可采性"——明确以先例形式确认:

  • Bissell 源代码确实在 discovery 阶段产出;

  • 专家依据其个人对源代码的审查形成结论;

  • 本领域专家会合理依赖源代码来理解产品运行原理;

  • Tineco 既未提供反证专家意见,也未在交叉询问中触及该问题。

因此 CAFC 直接给出规则性表述:"在本案所呈现的情形下,专家可以依据未被列入证据清单的源代码作证。" 这一规则虽然在民事程序中早已存在,但被 CAFC 以 337 调查为载体明确进入先例位置,意义重大。在 337 程序中,源代码因体量大、商业机密等级高、保护性命令复杂,常常不便整段呈交。本案为申请人及被诉人都提供了空间:核心是"让专家把话说全",而非"把代码搬上法庭"。

另外两项交叉上诉——"刷辊位于回收路径内 (brushroll within the recovery pathway)"及"吸尘喷嘴可从刷辊上抽取液体及碎屑"——CAFC 同样以"实质证据"标准予以维持。值得一提的是,ALJ 在"50% 覆盖"的演示性证据上的认定,依据来自Tineco 自己的专家与示意图,这再次提醒所有中资被诉企业:庭审中专家证词与演示性证据的"让步性陈述"往往会被对方变成实质证据。

五、对中国企业的启示

本案对中资制造业、智能硬件及任何潜在 337 被诉企业具有极强的可操作启示:

1. "诉后固件改版"是真实可行的337反制路径,但必须先吃下原版产品的有限排除令。Tineco 改版策略——在 120 秒清洁周期里插入两段极短充电——技术上几乎是"笔尖一动"级别的修改,但因为权利要求文字采用了 "remains disabled during" 这种时间持续性限定语,任何在该窗口内出现的"非禁用"状态都能合理打破字面侵权。中资被诉企业在 ITC 调查启动后应当立即组建专利-工程联合团队,逐项扫描权利要求中的限定语——特别是 during, throughout, continuously, solely, exclusively, only 等绝对化时间或排他用语——并思考通过软件或固件设置在该窗口内插入"反向行为"的可行性。但同时必须接受现实:原版产品的市场窗口将被有限排除令关闭,所以应同步评估改版上市的时间表与库存清理路径。

2. 不要把"等同侵权"当成自家可用工具——更要警惕对方拿 DOE 来弥补字面回避。本案表明,在权利要求功能性表达上做"反向动作"的改版,几乎不可能落入 DOE 的"非实质性差异"范围。中资企业在 美方诉权人尝试用 DOE 弥补字面规避不成功时,应紧扣 "function-way-result 测试"与"反向操作"论证——一旦本方改版功能与权利要求功能"互为对立",事实上 DOE 论证基本无法成立。

3. 在 337 程序中善用 FRE 703,但前提是"让己方专家把话说全"。对申请人(Domestic Industry 一方)而言,本案确认了源代码无需进入证据清单即可成为专家意见基础;对被诉人而言,真正的杀手锏是"反证专家+交叉询问"。Tineco 输掉技术 DI 这一战的根本原因,是其在听证前述书中干脆未抗辩 Bissell DI 产品满足"disabled battery"限制、听证时也未对 Sorensen 博士进行交叉询问。中资被诉企业必须从立案第一天起就以"每一个权利要求限制都要有自己的专家"的态度部署证据——否则 FRE 703 反过来会成为对方的"无懈可击"。

4. 入美前必做完整的 FTO + 软硬件双轨设计预案。Tineco 在 2026 年 5 月的胜诉并未挽回原版 S3、S5 Pro 在 2023 年 12 月起的进口限制——三年的市场份额损失是实打实的代价。所有计划进入美国市场的中资智能硬件、消费电子、机器人企业,都应当在产品立项阶段同步完成专利自由实施 (Freedom-to-Operate) 分析,并在硬件之外预设"固件可热更替"的可侵权窗口规避能力,将"337 改版抗辩"从被动应诉转化为前置可执行方案。

5. 源代码不入证据清单,不等于不能被对方分析;源代码进入 discovery,等同于进入了 337 听证证据池。本案中 Bissell 自己产品的源代码并未列入证据清单,但 CAFC 已经将其等同于"在案证据"。中资被诉企业在 337 程序中提供源代码 discovery 时,必须按"最坏情形"假设其将被对方专家完整审阅、并据此形成对己不利证词;保护性命令 (Protective Order) 仅约束传播范围、并不能限制对方专家的内部推理。建议:(i) 提供前先做"最小披露范围"切片;(ii) 同步部署己方反证专家审阅自家代码;(iii) 任何"商业秘密"级别的算法都应单独编写 protected-version 模块,仅在专家审阅环境中提供。

六、案件展望

Bissell v. ITC 同时为申请人与被诉人提供了启示:对申请人而言,权利要求文字的精细化(特别是时间持续性词汇的避用)会直接影响有限排除令的执行价值;对被诉人尤其中资企业而言,337 调查并不等同于"关上美国市场"——通过"诉后即改 + 反证专家 + 紧扣字面"的三件套组合,被诉人仍有相当空间通过"有限排除令 + 重新设计"模式重新进入市场。该模式与中资企业惯常采用的"制造柔性强"特征高度契合。

展望未来,CAFC 在源代码证据规则上的明确表态将使 337 程序中以软件/算法为主体的争议加速增加。我们预计:

  • 更多权利要求将围绕"运行时序、操作状态、能耗时间窗"等软件特征展开;

  • 337 程序中专家费用占比将上升、保护性命令文本将更加复杂;

  • 同时具备"硬件 + 固件 + 算法"改版能力的中资制造企业,将在 337 应诉战中获得显著结构性优势。

格知律师事务所将持续追踪 337-TA-1304 后续争议(包括 Tineco 与 Bissell 在美国地区法院针对其他三件相关专利的可能后续诉讼,以及 USPTO 单方再审/IPR 中的可能挑战),并为中资客户在 337 程序前期 FTO、应诉策略、改版设计与反证专家匹配等环节提供全程支持。

本文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
主要素材来源:CAFC 24-1509 OPINION (2026-05-11);USITC 337-TA-1304 Final Determination, 2023 WL 8869119;Initial Determination, 2023 WL 2824398;U.S. Patent Nos. 11,076,735 与 11,07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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