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可(Tineco)"重新设计"在 337-TA-1304 案中获 CAFC 终审确认:Bissell v. ITC(CAFC 24-1509)逐条拆解中资企业 ITC 337 调查中的"产品再设计"实战法则

裁判信息:Bissell, Inc. v.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No. 24-1509(Fed. Cir. May 11, 2026,precedential);底层案件:Certain Wet Dry Surface Cleaning Devices, Inv. No. 337-TA-1304(USITC);主笔法官:Stoll 法官

2026 年 5 月 11 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就 Bissell 公司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一案作出先例性判决,维持 ITC 在 337-TA-1304 调查(Certain Wet Dry Surface Cleaning Devices)中作出的最终裁定,认定中国吸尘器品牌添可(Tineco Intelligent Technology Co.)经过"产品再设计(redesigned products)"后的多款洗地机产品不侵犯 Bissell 持有的两件美国专利,从而拒绝针对该批重新设计产品颁发有限排除令(Limited Exclusion Order, LEO)。同时,CAFC 也驳回了 Tineco 在交叉上诉中就国内产业(domestic industry)技术要件提出的挑战,确认 Bissell 满足 337 调查的"经济+技术"双重门槛。

这是一份对中资企业极具示范意义的判决——它清晰地告诉中国出海企业:在 ITC 337 调查中,及时、精准、技术上"真正不同"的产品再设计,不仅能终结一场可能毁灭性的进口禁令,而且这种"设计绕开(design-around)"的成果可以在 CAFC 终审中被牢牢锁定。

一、案件背景:从 2022 年 ITC 立案到 2026 年 CAFC 终审的四年攻防

涉案专利:Bissell, Inc. 及 Bissell Homecare, Inc. 持有的 U.S. Patent No. 11,076,735U.S. Patent No. 11,071,428,方向均为"表面清洁装置(surface cleaning apparatuses)"——即近年来在美国市场炙手可热的湿干两用洗地机(wet-dry surface cleaner)。两件专利的核心权利要求描述了一种带有"储料盘(storage tray)"的洗地机,该储料盘既用于自清洁(self-cleaning)模式,又用于电池充电;说明书明确写明:在自清洁模式下,电池不充电,因为"电池充电电路(battery charging circuit)"被禁用

程序经过

· 2022 年 2 月 1 日:Bissell 向 ITC 提交 337 申诉,指控 Tineco 进口并销售涉嫌侵权的洗地机违反 1930 年关税法第 337 条;

· 2022 年 3 月:ITC 启动调查,编号 337-TA-1304

· 调查推进过程中:ITC 最初裁定 Tineco 部分原始产品侵权,颁发针对原始产品的进口禁令;

· 关键转折:Tineco 在调查期间对涉案产品进行了重新设计(redesigned products);ITC 经审理认定,重新设计后的产品不满足部分权利要求的限定,因此对重新设计产品不颁发排除令

· Bissell 上诉:就 ITC 对重新设计产品作出的"无侵权、无违反"裁定向 CAFC 提起上诉;

· Tineco 交叉上诉:挑战 ITC 关于 Bissell 国内产业技术要件成立的认定;

· 2026 年 5 月 11 日:CAFC 作出先例性判决,全面维持 ITC 裁定

二、CAFC 核心说理一:字面侵权——"120 秒内充电两次"让 Tineco 重设计产品逃出限定

Bissell 的核心论点是:行政法官(ALJ)在初步裁定(Initial Determination)阶段隐含地(implicitly)重新构造了"禁用电池充电电路"这一限定,从而错误地得出重新设计产品不满足该限定的结论。

CAFC 否定了这一观点。Stoll 法官写道:ALJ 并未在初步裁定中第一次构造该限定,而是直接适用了权利要求语言的"普通含义"(plain and ordinary meaning),并对双方专家的可信度作出了判断——认为 Bissell 专家的证词缺乏说服力(unpersuasive)

事实层面上具有决定性的,是 Tineco 重新设计产品的时序图(timing diagram)显示:在 120 秒的自清洁周期内,电池实际上充电了两次——这与权利要求"电池充电电路在自清洁模式被启动后保持禁用直至无人值守的自动清洁循环完成"的要求直接冲突。CAFC 据此维持 ALJ 的字面无侵权(no literal infringement)认定

实务要点:本案表明,重新设计要"真正穿透"权利要求的关键功能限定——不是改一个壳、换一个标签,而是要让被指控的功能在时序、电气或控制逻辑层面实际偏离权利要求。Tineco 的工程师选择"在自清洁周期内主动让电池充电"——这恰恰是与权利要求"必须禁用"的反向操作,效果立竿见影。

三、CAFC 核心说理二:等同侵权——"做反方向的电路"不可能"实质上不同"

Bissell 的第二条论点更具策略意味:即使字面不构成侵权,重新设计产品在等同原则(Doctrine of Equivalents, DOE)下也应被认定为侵权;ALJ 认定重新设计产品不构成等同侵权时,实际上不当地依赖了"权利要求虚化原则(claim vitiation doctrine)"——而该原则不应作为否定 DOE 的独立法律依据。

CAFC 同样不予采纳。判决指出:ALJ "未被这样的证词说服:一个所做之事与权利要求要求的恰恰相反的电池电路,与权利要求所述的电池电路在实质上没有区别(insubstantially different)"。法院将这一判断定性为对专家意见法律上不充分(legally inadequate)的事实认定,而非对 claim vitiation 法律原则的依赖。换言之,CAFC 把 ALJ 的说理重新定性为"事实层面对等同三段论的否定",从而将整个争点拉回到清晰的标准审查(substantial evidence)框架下,维持无等同侵权的认定

实务要点:本段说理对中国应诉企业极具示范价值——当 DOE 成为最后一根稻草时,专利权人常以"被告改进只是表面"为攻击点。Tineco 的应对是把"反向操作"做成可见证据(时序图),把对方专家的等同证词推向"实质相同 vs. 实质相反"的边界。CAFC 明确:"做相反的事"几乎不可能"实质上不同"

四、CAFC 核心说理三:交叉上诉——FRE 703 下专家"看过的源代码"也能支撑国内产业技术要件

Tineco 的交叉上诉聚焦于一个程序性技术问题:Bissell 在证明其国内产业产品(domestic industry products,即 Bissell 自家产品也实施涉案专利)满足"禁用电池充电电路"限定时,专家所依赖的源代码(source code)只是在 discovery 中被披露,未作为庭审证据正式提交。Tineco 据此主张 ALJ 不应采信该专家证言。

CAFC 援引《联邦证据规则》第 703 条(Federal Rule of Evidence 703),明确:专家可以基于其"被告知"的案件事实或数据形成意见。法院列出四个支撑性事实:(1)源代码确在 discovery 中被披露,没有争议;(2)专家实际审查了该源代码;(3)业内专家通常会依赖源代码理解相关产品的运作;(4)Tineco 未提供反向专家意见

CAFC 结论:实质证据(substantial evidence)足以支撑 ITC 认定 Bissell 的国内产业产品满足该限定。Bissell 由此守住了 337 调查"经济+技术"双重门槛中的技术一翼——这意味着即便重新设计产品不被禁,Bissell 在该专利组合上的 337 主体资格未被撼动。

实务要点:对中资企业作为 337 调查被申请人而言,本段提醒——仅仅在程序上挑战对方专家未"提交"源代码不足以推翻其证言。要瓦解对方国内产业技术要件,必须提供反向专家意见或通过其他实质证据攻击对方专家结论。

五、CAFC 核心说理四:刷头位置与吸嘴的事实争议——50% 法则与"还能吸"的扩张解释

CAFC 还顺手处理了 Tineco 对两个权利要求限定的事实挑战,本段对工程类企业理解 337 中"事实认定"的边界尤具价值:

(1)"刷头位于回收通路内"限定(brushroll within the recovery pathway):Tineco 专家承认,如果至少 50% 的刷头位于回收通路内,则该限定满足。ALJ 据此认定 Tineco 自家产品的刷头在事实上即使按 Tineco 提出的"较窄"回收通路定义,也实质上等同于 50% 在内。CAFC 认为这是事实认定者(fact finder)合理判断的范围,维持原判。

(2)"吸嘴限定"(suction nozzle limitation):Tineco 专家承认其产品的吸嘴能从金属刀片、地板表面吸取流体与碎屑。ALJ 据此合理推断该吸嘴也能从刷头吸取——CAFC 同样以实质证据维持。

实务要点:在 ITC 337 程序中,专家在交叉询问中的让步(concession)会被法官放大。Tineco 的应诉团队没能阻止己方专家在"50%"和"还能吸"两点上作出让步,结果让 Bissell 的事实主张获得了关键支撑。

六、对中国企业的启示:337 战场的"再设计实战手册"

1. "边打边改"是 337 抗辩的最优解之一。Tineco 的胜利不是靠在 ITC 庭审中"硬抗 Bissell",而是靠主动重新设计——在最初型号被认定侵权后迅速推出新产品,并让 ITC、随后让 CAFC 都确认"重新设计后无侵权"。任何在美国销售消费类电子、家电、IoT、OEM/ODM 产品的中资企业,一旦遭 337 调查,应在律师介入第一时间评估"再设计可行性",将工程团队与法律团队同步绑上车。

2. 再设计要"实质偏离"权利要求功能限定,而不是仅改包装与命名。CAFC 在本案中特别强调:做与权利要求"反方向"的事几乎天然落在等同侵权之外。Tineco 让电池在自清洁周期内"反过来充电两次",时序图一摆,字面与等同两条战线同时崩盘。再设计应聚焦权利要求中最关键、最难绕过的功能限定,做电气、时序、控制流、算法层面的真实改变,并保留可视化证据。

3. DOE / claim vitiation 之争——把对方专家逼到"实质相反"边界。不必去争论 vitiation 是不是独立原则,而是把对方 DOE 专家的证词推向"主张实质相反的两个电路是相同的"这种不可信结论——这恰恰是 ALJ 与 CAFC 都会以"事实层面不可采信"为由排除的证词形态。

4. 作为应诉方挑战对方国内产业,必须出反向专家。FRE 703 在 337 程序中赋予对方专家相当大的"事实接触面"——只要源代码已 produced、专家审过、行业惯例认可依赖、对方未提供反向意见,这条证据链就极难撼动。中资应诉企业若要瓦解对方技术要件,必须 budget 一名独立专家做反向分析,仅靠程序异议远远不够。

5. 作为申请人(complainant)守住国内产业技术要件。少数中资企业已开始在 ITC 主动提起 337 调查。本案告诉申请人:Rule 703 是友好规则——在 discovery 阶段尽早 produce 关键源代码、确保自家专家全面审查、引用行业实践证明专家依赖合理性、并预见对方可能的程序攻击。

七、跨境维度:337 调查仍是中美 IP 角力的最前沿

ITC 337 调查近年呈持续高位运行态势。Bissell v. Tineco 是又一例显示:中国出海企业并非"逢 337 必败"。在 GaN 半导体(337-TA-1414 英诺赛科案,2026 年 5 月 7 日终裁部分认定 4 条权利要求无效)、智能音箱(DN 3905 Cerence v. Amazon,5 月 5 日新立案)等多个领域,中资企业既是被申请人也越来越多地成为申请人;本案则提供了"被告通过再设计获胜"的范本判决。

值得特别提醒的是:CAFC 的"先例性(precedential)"标志意味着本判决将被未来 337 调查、地区法院专利诉讼乃至 PTAB 程序广泛援引。中资企业的法务与工程团队都应将本判决纳入合规与抗辩培训。

八、案件展望与结语

虽然 Tineco 的重新设计产品已被永久解除进口禁令风险,但 Bissell 在国内产业认定上同样守住阵地——这意味着 Bissell 未来仍可针对 Tineco 后续新型号或其他洗地机进口商发起新一轮 337 调查。中国洗地机产业(添可、追觅、石头科技、云鲸、米家等)应密切跟踪 Bissell 的专利组合更新、新产品上市动态以及 Bissell 在地区法院的策略调整。

格知律所观察:Bissell v. ITC(CAFC 24-1509)将与 2025 年 Lashify v. ITC 一同被铭记为本年度 337 调查程序与实体两个维度上最具影响力的判决之一。对中资企业而言,337 既是战场也是规则——理解规则、用工程方案配合法律方案,是中国制造在美国市场穿越知识产权荆棘的必经之路

格知律所专注于 USPTO 专利申请与管理、知识产权诉讼、ITC 337 调查应诉、数据合规与跨境业务法律服务,协助中国创新企业在美国市场获得切实的知识产权保护。如需就 337 调查应诉策略、产品再设计法律评估或专利 freedom-to-operate 分析进行咨询,欢迎联系 info@getechlaw.com / +1-312-888-6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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