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奇葩专利六连发——从"防秃头梳头法"到"超光速天线",USPTO 也颁过这些荒诞专利
导言
很多中国发明人有个朴素的印象:"美国 USPTO 审得严、能下来的专利就是含金量高"。但稍翻一下美国专利数据库,就会发现 USPTO 每年颁发的 30 多万件专利里,混着不少令人哑然失笑的奇葩——把猫追激光点写成"运动方法"、给秃顶发明梳头法、给香蕉申请专用护套。本文盘点 6 件真实存在、均可在 Google Patents 上查到的美国奇葩专利,最后回到严肃问题:为什么这些能下来?下来了又能怎样?对中国申请人有什么启示?
一、奇葩专利 Top 6(均为真实可查的 USPTO 公告)
1. US 5,443,036 "猫咪运动法"(Method of exercising a cat)
发明人:Kevin T. Amiss & Martin H. Abbott | 授权日:1995-08-22
权利要求 1 极为坦诚——"一种锻炼猫的方法,包括手持一只能投射明亮光斑的便携设备,将光斑投射到猫附近的不透明表面上,使猫产生追逐冲动"。白话翻译:拿激光笔逗猫。这件专利是"运动方法专利能写到多荒唐"的经典样本,也是 USPTO 在 §101 实用性审查上历史性宽松的证据之一。
2. US 4,022,227 "防秃头梳头法"(Method of concealing partial baldness)
发明人:Frank J. & Donald J. Smith | 授权日:1977-05-10
这就是大名鼎鼎的 comb-over 专利——把头侧仅存的头发分成三段,向上、向中、向另一侧反复梳过秃顶以形成"覆盖"。该发明 2004 年获得搞笑诺贝尔工程学奖。法律层面有意思的一点:方法专利在彼时美国仍允许"对人体施加方法"的写法,今天再申请类似主题恐怕会卡在 §101 抽象概念门槛上。
3. US 6,004,596 "密封无壳三明治"(Sealed crustless sandwich)
专利权人:Smucker's(也就是 Uncrustables 那家) | 授权日:1999-12-21
权利要求覆盖花生酱+果酱填料、外缘压花密封、无面包外壳的三明治。Smucker 后来真的拿这件专利去 PTAB / CAFC 起诉过小竞争对手 Albie's Foods,并在 In re Kretchman (CAFC, 2005) 等程序中多项 claim 被认定显而易见而被无效——堪称"奇葩专利下场如何"的经典反面教材:专利下来 ≠ 站得住。
4. US 6,612,440 "香蕉专用护套"(Banana protective device)
授权日:2003-09-02
一个形状刚好贴合一根香蕉的硬塑料外壳,"用于在运输或携带过程中保护香蕉不受损伤"。设计专利 + 实用专利两条腿走路的典型——单看外形觉得离谱,但这件是实用专利(utility patent),权利要求落在结构组合上。市场上至今真的有人在卖。
5. US 3,216,423 "离心力分娩助产装置"(Apparatus for facilitating the birth of a child by centrifugal force)
发明人:George 与 Charlotte Blonsky 夫妇 | 授权日:1965-11-09
把产妇绑在一个可高速旋转的盘子上,靠离心力把胎儿"甩"出来。该专利 1999 年获得搞笑诺贝尔奖。说明书冗长、结构图煞有介事,是冷战时代美国"机械崇拜+实用性审查极宽"的产物。当代评估:完全无法通过现代 §101 实用性审查(uses unsafe/non-credible utility)。
6. US 6,025,810 "超光速天线"(Hyper-light-speed antenna)
发明人:David A. Strom | 授权日:2000-02-15
权利要求声称利用"额外维度"进行通信,可以"超越光速"。USPTO 实际上颁发了这件几乎与现代物理学公理冲突的专利,正因为审查员未抓住"非可信用途(non-credible utility)"这条 §101 红线。这件专利成为美国学界批评 USPTO 实用性审查不严的标志性案例之一。
二、为什么这些"奇葩"能在 USPTO 通关?
美国《专利法》对可专利性的"三要件"看似严格:
§ 101 实用性(utility)——"具有特定的、实质的、可信的用途";
§ 102 新颖性(novelty)——未在申请日前公开;
§ 103 非显而易见性(non-obviousness)——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不显而易见。
但问题在于:审查员每件案子的实际审查时间约 18-22 小时(USPTO 官方数据)。在这种工作量下:
§ 101 实用性门槛极低——只要不是"永动机"或"违反热力学第二定律",多数离谱用途都被接受为"具体且实质的";
§ 102/§ 103 检索范围有限——专利分类号不准,自然检索不到;猫追激光点之类没有先例,"新颖性"反而轻松满足;
审查员激励机制——发出 final office action 比驳回需要更多工时,"过审"成本相对低。
结果就是:USPTO 每年都会"漏"出一批奇葩专利。
三、专利下来 ≠ 能执行——这是本文最重要的法律提醒
很多中国申请人误以为"美国专利证书 = 可执行的市场壁垒"。但事实是:
法院和 PTAB 才是最终裁判者。Smucker's 的无壳三明治专利就是被 CAFC 在后续程序中部分无效掉的;
奇葩专利常面临 § 101/§ 102/§ 103 三重无效火力——一旦真的拿去诉讼,被告通常能在 12(b)(6) 或 IPR 阶段把它打掉;
诉讼成本高昂——美国专利诉讼平均成本 200-500 万美元,靠奇葩专利去吓人,对手反诉 Walker Process(基于欺诈性专利的反垄断)反而是企业的灾难。
换言之:为奇葩专利付审查费、维护费,是一笔糟糕的预算。
四、对中国申请人的 4 点启示
别把"获得 USPTO 专利"当成奖杯——证书是入场券,不是胜利。真正的价值在于权利要求是否能在诉讼/许可中站得住。
写新颖性主张时,别迷信"前所未有"——USPTO 检索能漏,PTAB / CAFC 阶段对手会找出你想不到的先有技术。要靠自己做严格的 prior-art search,而不是依赖审查员。
§ 101 是当代的最大杀手——尤其是软件、商业方法、AI 算法专利。把权利要求写得越像"业务流程",越容易被 § 101 击毁(参见我们此前对 TJTM v. Google 的分析)。
设计专利 vs 实用专利分流——香蕉护套那种"形状新颖"的发明,在中国和美国都更适合走外观设计专利(design patent)而非实用专利路径,能省钱、风险也更可控。
五、结语:USPTO 不是质量证明,而是程序入口
奇葩专利的存在不是 USPTO 的"耻辱柱",反倒是美国专利系统"先放行、再用法院筛" 设计哲学的副产品。
对中国出海企业而言,最实用的态度是:把美国专利申请当成一次法律工具的部署,而不是技术含金量的认证。要在权利要求布局、诉讼策略、设计绕开(design-around)三个层面事先想清楚——专利证书的颜色,永远不如诉讼中能不能打赢来得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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